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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立法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未作详细规定。文章从证人证言的概念、作用、特点、分类、外部表现形式入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进行剖析。
[关键词]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对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是胜诉还是败诉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作过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概括、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作用、特点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等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最方便、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证人来提供证据或证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又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人证言具有特定性和可塑性两个显著的特点。特定性首先表现在身份上的特定性,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就其亲身经历或自身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身体感觉器官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次民事诉讼参与主体地位上的特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有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可塑性是指证人证言会受到主客的各种因素影响,对案情陈述与案情的真实情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因
(一)是查明案情真实情况、明辨当事人是非曲直的需要
证人证言是证人基于其亲身经历或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最方便,最常用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明辨是非。
(二)是有时为了决定当事人讼争结果胜败与否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不利后果,就是指败诉。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时为了决定当事人胜败与否,有必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三)是为了去伪存真,纠正证人证言可塑性的需要
从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可塑性特点方面来说,证人证言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出现这种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去伪存真,就无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分辨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也就无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胜败。
三、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一般来说,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符合三个基本要求,满足七个角度。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的原则。三个基本要求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全面、客观。七个角度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从证人证言的主体状况、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无利害关系逐一进行审查判断。
(一)对证人主体状况进行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人具不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凡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对证人的年龄没有限制,不管什么年龄的人都可以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要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足以识别待证事实才可认定,反之则不能。一个有生理缺陷的证人,如果所作证言是基于有缺陷的生理器官而来的,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宜将该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所作证言是基于无缺陷的生理器官而来的,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可以将该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对证人证言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证言的形式、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判断关系到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采信的问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以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才是法律认可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形式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证人证言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证人证言收集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对证人证言的取得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如对证人采用欺骗、捆绑、殴打、利诱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言,不能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人证言运用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对证人证言的运用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如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如未出庭作证,又不符合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条件或未经法院同意提供书面的证词等、则该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对证人证言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指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证人证言的明确、具体则是指证人证言是否表述清楚、明白而且证人没有使用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者模糊性的语言。证人证言的合情合理是指证人证言是否符合逻辑或符合自然规律或者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是否顺理成章。如果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其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证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真实,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使用了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者模糊性的语言,则说明证人对该部分并未真正感知或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此部分也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叙述的情况自相矛盾,缺乏逻辑性,难以自圆其说,则这份证人证言也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的叙述违背了自然规律或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当然这份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对同一案件中,同一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关联性、证人证言与其他物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
在一个案件中,往往有多个证人来提供证人证言,在这多个证人证言中,又可能有两份或多份证人证言同时对案件中的同一待证事实作出了叙述,这几份证人证言对同一待证事实的叙述可能相同或相近,也可能不同或者甚至相矛盾。如果同一案件中,同一待证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如果对某一事实情况叙述基本相同或相近,这几份证人证言对同一待证事实的描述而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同一案件中,同一待证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对某一待证事实叙述的不相同或者甚至相矛盾,则这几份证人证言应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分析或根据证据的盖然性来分析,各份孤立的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是经常遇到的证据之一,但证明这一待证事实的证据还可能有其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如果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或相近,则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同或者相反,该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五)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处理结果或认定事实有无利害关系进行的审查判断
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经常遇到证人可能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或敌对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小,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可能较为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的亲密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亲密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该部分陈述可能不太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低,该证人证言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不利于当事人,证人证言可能不太客观真实,但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敌对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敌对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该部分陈述可能不太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低,该证人证言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有利于当事人,证人证言可能不太客观太真实,但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认定的事实无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立法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定并不详细。讨论和研究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则、要求、角度和方面,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五).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对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是胜诉还是败诉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作过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概括、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作用、特点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等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证人证言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最方便、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证人来提供证据或证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又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人证言具有特定性和可塑性两个显著的特点。特定性首先表现在身份上的特定性,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就其亲身经历或自身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身体感觉器官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次民事诉讼参与主体地位上的特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有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可塑性是指证人证言会受到主客的各种因素影响,对案情陈述与案情的真实情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因
(一)是查明案情真实情况、明辨当事人是非曲直的需要
证人证言是证人基于其亲身经历或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是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最方便,最常用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明辨是非。
(二)是有时为了决定当事人讼争结果胜败与否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不利后果,就是指败诉。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时为了决定当事人胜败与否,有必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三)是为了去伪存真,纠正证人证言可塑性的需要
从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可塑性特点方面来说,证人证言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出现这种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去伪存真,就无法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分辨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也就无法决定当事人之间的胜败。
三、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一般来说,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符合三个基本要求,满足七个角度。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的原则。三个基本要求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必须做到全面、客观。七个角度是指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从证人证言的主体状况、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无利害关系逐一进行审查判断。
(一)对证人主体状况进行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人具不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可见,凡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对证人的年龄没有限制,不管什么年龄的人都可以作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要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足以识别待证事实才可认定,反之则不能。一个有生理缺陷的证人,如果所作证言是基于有缺陷的生理器官而来的,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宜将该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所作证言是基于无缺陷的生理器官而来的,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可以将该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对证人证言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证言的形式、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判断关系到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采信的问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以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才是法律认可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形式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证人证言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证人证言收集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对证人证言的取得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如对证人采用欺骗、捆绑、殴打、利诱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言,不能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人证言运用合法性审查判断是指对证人证言的运用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如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如未出庭作证,又不符合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条件或未经法院同意提供书面的证词等、则该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对证人证言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指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证人证言的明确、具体则是指证人证言是否表述清楚、明白而且证人没有使用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者模糊性的语言。证人证言的合情合理是指证人证言是否符合逻辑或符合自然规律或者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是否顺理成章。如果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其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证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真实,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使用了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或者模糊性的语言,则说明证人对该部分并未真正感知或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此部分也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叙述的情况自相矛盾,缺乏逻辑性,难以自圆其说,则这份证人证言也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在证言中的叙述违背了自然规律或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当然这份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对同一案件中,同一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关联性、证人证言与其他物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
在一个案件中,往往有多个证人来提供证人证言,在这多个证人证言中,又可能有两份或多份证人证言同时对案件中的同一待证事实作出了叙述,这几份证人证言对同一待证事实的叙述可能相同或相近,也可能不同或者甚至相矛盾。如果同一案件中,同一待证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如果对某一事实情况叙述基本相同或相近,这几份证人证言对同一待证事实的描述而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同一案件中,同一待证事实的多个证人证言对某一待证事实叙述的不相同或者甚至相矛盾,则这几份证人证言应结合其他的证据来分析或根据证据的盖然性来分析,各份孤立的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是经常遇到的证据之一,但证明这一待证事实的证据还可能有其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如果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或相近,则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同或者相反,该证人证言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五)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处理结果或认定事实有无利害关系进行的审查判断
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民事活动中,经常遇到证人可能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或敌对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小,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可能较为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的亲密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亲密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该部分陈述可能不太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低,该证人证言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不利于当事人,证人证言可能不太客观真实,但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敌对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由于受当事人敌对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该部分陈述可能不太客观真实,其可信度较低,该证人证言所陈述不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其所陈述的案情事实有利于当事人,证人证言可能不太客观太真实,但可信度较高,该证人证言所陈述有利于当事人的案情事实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认定的事实无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高,一般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则该证人证言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立法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定并不详细。讨论和研究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则、要求、角度和方面,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五).
[作者简介]蔡学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