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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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必须意识到农村的发展是我国扩大内需的主要方面,而相应的应该意识到必须研究主要为农业提供生产资金的农村信用社,只有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才能为农产提供所需的大量资金。我国经济正以极其迅猛的态势向前发展,近期我国放开了对贷款利率的上限及下限的管制,尤其放开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这充分显示了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的认可,但是不得不承认农信社还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并且有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剧,银行间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如何提高农信社对金融风险抵御的能力同时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显得尤为必要了。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健全;扶持与监管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信用社结构松散,内部激励制约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金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滞后的。合作制要不要坚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如何与解决农村金融体制一揽子问题相结合、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是否需要全国统一、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选择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对农信社管理层影响最大。信用社以省为单位,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领导,因此各省信用社的情况不同,好的案例不能及时推广,对信用社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控制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另外,由于信用社存在所有者不明确问题,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并不取决于其管理绩效,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可以不为其经营后果负责,这使得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效益低下。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关系贷款大量存在,贷款质量难以保证。另外管理人员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入,“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国家的”。
  由于利率市场化赋予金融机构对信贷的定价权和配置权,在体制不明确、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难以达到优化信贷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反而由于信贷权力的扩大,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增加,配置效率低下的经济后果。
  2.现行制度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多次变革给农信社使其产生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加大了资产风险。主要包括: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坏账等。
  3.经营体制保守,导致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完整
  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体制。但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经营并不灵活,由于各省联社的同意管理并没有实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惧贷、惜贷、怕贷思想较为严重,限制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经营中还缺少自主权,从人到财、物的管理权全部收归联社,妨碍了其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坚守固有业务,保守,主营收入为存贷款利息差,但是对于其他相关业务主动性差。成熟的监管体系由央行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市场约束三者有机构成,缺一不可。但对农村信用社而言三者皆有缺陷。当前的监管体制强调央行的监管,但央行监管仅停留在合规性监管上,侧重于对是否违法违规的管理,缺乏对经营风险的管理,无法实现早期预警。农信社内部的激励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和落实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因此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很难及时、准确地发现经营中的问题,从而难以通过存款转移和提高其融资利率来制约金融机构。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对农信发展也是不利的,面对今后即将到来的利率市场化,竞争在所难免,缺乏保障的竞争将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和风险。
  4.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
  过去多年,农村融资渠道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等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农业发展银行、民间借贷等。最近几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加强统一法人管理,在撤并机构、上收贷款权和财务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减少,县域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贷款份额相对下降,但存款机构仍然存在,存款被层层集中;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加强了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同时由于停止了农村经济开发等几十种专项贷款,资金使用量大大减少;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政策的陆续实施也基本上宣告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金融资源竞争活动的终结;国家对民间借贷又采取了一贯的限制政策;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很多地区事实上成为唯一的金融机构,垄断了对农户的贷款和部分垄断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金融业在垄断的情况下,难以形成竞争性均衡市场利率,因为一方面垄断机构有可能制定高额的垄断利率,另一方面又可能降低利率以夺取市场份额。
  二、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应对策略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完善的保护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给予合作金融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是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发展的普遍做法。因此,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管理制度等。根据合作金融对农民服务、不以营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在财政、金融和税收的改革政策等问题上给予优惠和支持,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使得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都有章可循。
  1.加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性管理
  要降低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就必须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农村信用社风险机制,分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重点建立贷款抵押、质押担保、合作金融保险和农村农户贷款风险基金制度,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维持信用秩序。同时,要注意分析风险,建立合理的贷款结构,避免贷款集中一些风险的产业和企业。
  2.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
  农村信用社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地方性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关键。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建立奖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资产分明的内控制度。
  3.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模式革新
  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投向上不能仅局限于传统业务,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业务经营的综合效益和规模效益。农村信用社应坚持为“三农”服务,在市场定位上要有所区别。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选择并培育优质客户群体,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农村地域广阔,农户分散,资本需求数额偏小、期限较长;融资的信用负担能力低,抵押品大多无法集中,管理困难,有不少贷款只能凭个人信誉。因此,在信用贷款业务推进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既可降低金融机构了解贷款农户情况的信息成本,又可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提高回收率。村委会还可以协助信用社催收贷款,降低信用社贷后管理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因农户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成本高而不愿意发放农户贷款的问题,同时也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
  政府要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在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要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落实监管责任制。
  5.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监管,把监管重点放在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清偿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完善准入管理制度。要规定统一的衡量标准,建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及信用社信用评级制度,及时采取对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最后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的未来才能充分保证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徐笑波.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
  [2]周再清.略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及防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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