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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规定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呢?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剖析,分析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宗旨,阐释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和组织“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具体运用,以及在市场销售中行政相对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