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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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既有存量问题又有新增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健全法制己经成为我们的唯一选择。本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有所帮助。
  一、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
  经过各方面多年的积极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量及比率已经明显下降,不良资产处置已经进入到关键的阶段。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规范并不完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何参与企业资产重组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资产重组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何进行监督也缺乏具体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以债权作为投资或融资担保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等,而且现行法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还有不少的限制,如《证券法》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法律依据不足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层次低,效力有限,其权威性和普适性不足,无法给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保障,要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立法,将相应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層面,制定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应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程序。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近年来,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需要,促进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启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消费信贷的与日俱增。从商业银行业务趋势来看,消费按揭贷款业务蒸蒸日上。消费者购置房屋、购买汽车等消费品,都可以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进行,“卡奴”、“房奴”等群体不断涌现。银行的各类个人金融业务在不断推进,但是相关的法律并不完善。自然人在一片质疑声中被排除在新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范围之外,然而,由于股市、基金的投资风险、一些自然灾害等各种不确定事情的随时发生,加之个人失业、商业失败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个人破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后通过限制其过度消费,可以减少不良贷款。对于已经形成的银行贷款,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防止呆账坏账拖时较长。
  三、制定债转股的专门法律
  1、完善债转股相关法律的选择—制度债转股的专门法律
  解决债转股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必须完善债转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债转股的专门法律,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而避免了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具体实施中,可由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牵头,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及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各相关部门组成跨部门的专责工作组,研究债转股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单行立法,然后由人大常委会通过。
  2、债转股专门法律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债转股中的法律问题,债转股的专门法律要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债转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也要明确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使债转股协议各方在债转股过程中有法可依;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使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权威性;积极探索创新寻找多种退出途径,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合理机制,以实现股权处置方式多元化,具体来说,要细化股本回购制度,重新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等融资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确立债转股企业特别是其管理层的股权回购义务,逐步创造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法律环境,制定外资机构准入制度,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最大限度的利用外资来处置债转股企业的股权。
  四、构建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
  1、明确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
  明确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并且保证这些资产的可交易性。首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保证证券的基础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从而使资产证券投资的安全得到保障;其次,关于资产的可交易性问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种资产是否可以进行交易。如果某种资产无法进行交易,那么该种资产就无法证券化。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资产转让的限制正在减少,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提供了一个相对广阔的空间。
  2、改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环境
  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要求来看,对它的立法改善是一个牵涉面较大的法律问题。从当前不良资产证券持有者的权利保护来看,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这两个规范上。从内容上看,这两个规范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利益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今后要做的工作就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出现的新情况予以及时把握,例如为了更好地维护其他投资者利益,可以适当限制商业银行购买自己出售的不良资产发行证券的比例。通过更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建立、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等外部监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在特殊目的机构内部设置一个内部机构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在资产转移的法律保障问题上,将资产转移定性为真实销售,而非担保融资,明确资产转移的方式及法律效力,在资产转移的效力上,允许商业银行转让贷款资产并简化转让通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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