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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来源的不断丰富,现行分类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先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做了简单介绍,然后从概念和特点两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征模式进行了基本的理论阐述。接着文章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课征模式入手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了我国应该采取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结论,并总结了税率结构、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改革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征模式 税制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概述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在我国的开征已有比较长的一段历史。1980年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大体经历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到1993年,这阶段个人所得税根据性质不同的纳税人分别制定所得税法(条例等)。第二阶段是从税制改革的1994年至今,这个阶段是对所有的纳税人适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统一的分类征收模式。
2.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分类。
2.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指通过列举纳税人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按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不同种类所得的不同税负显示了差别征税原则。这种税制模式的税率会因收入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种类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也会有所差别。
2.2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类所得汇总,按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各种来源和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模式下的计税标准相同,更符合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
2.3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最早实行于法国,是指对个人取得的一部分所得根据性质分类征收,其他部分则通过综合汇总一并纳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自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就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是在当时收入种类较少和征管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建立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1.难以体现公平原则。我国的分类税制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纳税人税负的差异只取决于其收入的来源、取得收入的次数及收入的多少,而收入多的纳税人可能因为其取得收入的来源也多而享受多项抵扣额,应纳税额比收入低的纳税人还少。同时,这种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规定也更容易使具有多种来源所得的高收入纳税人,巧妙利用税法的漏洞来逃避缴纳税款,削弱个税的调节功能。
2.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足。在我国,工薪所得在个税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一些资本所得却采用比例税率,加之工薪阶层收入大多为显性收入、来源单一,成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人群,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的分类税制模式针对各类所得都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只要所得来源相同,其使用的费用扣除规定就相同,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没有考虑家庭整体负担和消费需求等因素,因为对于收入相同而家庭基本情况等不同的纳税人,其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支出也是有差别的。
4.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多,导致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大。此外,我国个税的边际税率最高达45%,实际应用于纳税人时,如此高的税率基本没有施展空间,根据相关统计,在这个税率上个人所得税还未曾取得过一笔税收收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现实选择
现阶段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税收征管水平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也不够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时机仍不成熟。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的目标是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1.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1.1科学合理的设计税率。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高达45%的边际税率基本没有“用武之地”,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最高边际税率应不高于35%。此外,个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略显繁琐,降到5级左右比较合适。同时,税率级距的设计也会影响税收效果,因此在设计每级累进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充分结合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1.2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虽然个人所得税是对每个独立个人征收的税种,但纳税人的消费、投资和储蓄等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都会因其家庭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果在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税制规定背景下,每个家庭的实际构成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就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也就是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纳税申报身份,是家庭联合申报或者单独申报。
1.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扣除项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取得收入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和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生存而支付的生活费用。对于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支出,纳税人能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取得应税所得相关就可以据实扣除。对于生活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费用扣除,可根据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另一部分是附加扣除的费用,主要是家庭情况比较复杂,负担较重的纳税人可按标准享受该扣除项目。
2.实施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的配套措施。
2.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目前我国主要的宣传形式是每年的“税法宣传月”,为了增强宣传效果,应该尽可能使宣传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在宣传栏张贴或在电子屏幕上打出宣传标语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局网站开设“税收宣传”专栏解答税收疑难问题,定期拍摄与纳税有关的电影或电视剧,在中小学开设税法教育课程,不定期的开展税法知识的有奖问答活动等。
2.2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财产作为个人收入的一种形式应监督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是领导干部、高收入人群。从而税务机关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纳税人的财产以及其收入情况,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监管,减少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
2.3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制度。我国应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制度,纳税人一旦发生偷税行为便记入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应准确如实的反映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以及个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及其社会影响力的情况,纳税人求职或交易时需出具诚信系统的证明材料,从而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纳税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便于税务机关按照诚信等级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对级别较低的纳税人重点监控。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個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89~152.
[2]石 竖.中国个人所得税混合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54~89.
[3]徐 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研究[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22~48.
[4]凌荣安.个人所得税改革指向及其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3,(17):32~35.
[5]沈向民.西方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经验与借鉴[J].现代经济探讨,2013,(8):70~74.
[6]范玉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
[7]李 育.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山东大学,201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征模式 税制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概述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在我国的开征已有比较长的一段历史。1980年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大体经历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到1993年,这阶段个人所得税根据性质不同的纳税人分别制定所得税法(条例等)。第二阶段是从税制改革的1994年至今,这个阶段是对所有的纳税人适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统一的分类征收模式。
2.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分类。
2.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指通过列举纳税人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按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不同种类所得的不同税负显示了差别征税原则。这种税制模式的税率会因收入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种类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也会有所差别。
2.2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类所得汇总,按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各种来源和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模式下的计税标准相同,更符合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
2.3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最早实行于法国,是指对个人取得的一部分所得根据性质分类征收,其他部分则通过综合汇总一并纳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自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就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是在当时收入种类较少和征管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建立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1.难以体现公平原则。我国的分类税制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纳税人税负的差异只取决于其收入的来源、取得收入的次数及收入的多少,而收入多的纳税人可能因为其取得收入的来源也多而享受多项抵扣额,应纳税额比收入低的纳税人还少。同时,这种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规定也更容易使具有多种来源所得的高收入纳税人,巧妙利用税法的漏洞来逃避缴纳税款,削弱个税的调节功能。
2.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足。在我国,工薪所得在个税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一些资本所得却采用比例税率,加之工薪阶层收入大多为显性收入、来源单一,成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人群,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的分类税制模式针对各类所得都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只要所得来源相同,其使用的费用扣除规定就相同,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没有考虑家庭整体负担和消费需求等因素,因为对于收入相同而家庭基本情况等不同的纳税人,其用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支出也是有差别的。
4.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多,导致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大。此外,我国个税的边际税率最高达45%,实际应用于纳税人时,如此高的税率基本没有施展空间,根据相关统计,在这个税率上个人所得税还未曾取得过一笔税收收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现实选择
现阶段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较低,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税收征管水平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也不够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时机仍不成熟。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的目标是混合所得税制模式。
1.实行混合税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1.1科学合理的设计税率。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高达45%的边际税率基本没有“用武之地”,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最高边际税率应不高于35%。此外,个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略显繁琐,降到5级左右比较合适。同时,税率级距的设计也会影响税收效果,因此在设计每级累进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充分结合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1.2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虽然个人所得税是对每个独立个人征收的税种,但纳税人的消费、投资和储蓄等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都会因其家庭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果在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税制规定背景下,每个家庭的实际构成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就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允许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也就是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纳税申报身份,是家庭联合申报或者单独申报。
1.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扣除项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两部分,即取得收入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和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生存而支付的生活费用。对于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支出,纳税人能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取得应税所得相关就可以据实扣除。对于生活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费用扣除,可根据目前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确定。另一部分是附加扣除的费用,主要是家庭情况比较复杂,负担较重的纳税人可按标准享受该扣除项目。
2.实施混合所得税制模式的配套措施。
2.1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目前我国主要的宣传形式是每年的“税法宣传月”,为了增强宣传效果,应该尽可能使宣传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在宣传栏张贴或在电子屏幕上打出宣传标语和税收优惠政策,在税务局网站开设“税收宣传”专栏解答税收疑难问题,定期拍摄与纳税有关的电影或电视剧,在中小学开设税法教育课程,不定期的开展税法知识的有奖问答活动等。
2.2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财产作为个人收入的一种形式应监督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别是领导干部、高收入人群。从而税务机关可以更加详细的了解纳税人的财产以及其收入情况,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监管,减少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
2.3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制度。我国应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制度,纳税人一旦发生偷税行为便记入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应准确如实的反映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以及个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及其社会影响力的情况,纳税人求职或交易时需出具诚信系统的证明材料,从而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纳税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便于税务机关按照诚信等级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对级别较低的纳税人重点监控。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個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89~152.
[2]石 竖.中国个人所得税混合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54~89.
[3]徐 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研究[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22~48.
[4]凌荣安.个人所得税改革指向及其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13,(17):32~35.
[5]沈向民.西方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经验与借鉴[J].现代经济探讨,2013,(8):70~74.
[6]范玉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
[7]李 育.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山东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