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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15条第8项增设了“转让方主体灭失的单方申请”,是对不动产登记双方申请原则的一次重大突破,有助于化解长期困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5条第8项的立法初衷、法理基础、实务操作进行探讨,希望可以促进该条款从立法向实践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