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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家庭义务规定的内容单薄、层级较低,未能突出家庭教养对学龄前儿童的重要程度。集中表现为我国学前教育在发展初期经历了"家庭剥离"的过程,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中少有对家庭义务的规定。其后果为家庭缺乏承担学前教育的内部动力,有碍儿童身心健康及学前教育长远发展。家庭在学前教育中的本体地位是由学龄前儿童的身心特点、学前教育多元供给的基本运行规律及学前教育发展困境亟待突破的要求所决定的。应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将家庭义务规定为承担保育及教育的义务、主动排除妨害的义务及积极保障儿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