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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证中银行审单事关重大,承担着被起诉不当付款,不当拒付的审单责任风险。文章从银行审单的原则、标准等入手,着重讨论银行在审单中可能遇到的责任以及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1)02-0161-01
1 信用证中银行的角色
①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给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②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L/C的人;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受益人,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在L/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付款行,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信用证的当事人除了以上6个外,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付行等。
2 信用证中银行的审单
审单是银行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对于出口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就单据本身、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①银行审单的原则。审单最重要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单单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相同或相关的内容必须互相完全一致。②银行审单的标准。《UCP600》和银行业务习惯包含和认可了银行必须按照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这一标准来进行审单。③银行的独立审单权。对于银行独立审单的权利,《UCP500》、《UCP600》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银行独立审单权都有规定:银行具有独立的审单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与单据表明相符,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3银行审单责任
银行审单责任是银行拒付单证相符的单据或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而带来的风险。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议付行等商业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商业银行的义务是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果银行在审单时有疏忽行为,拒付了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则就要对卖方承担责任。同样,如果银行接受了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并付了款,买方就有理由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自行承担风险。
银行的审单责任主要是两项:①不当拒付的审单责任。不当拒付是指银行审单不符合国际银行业务的标准,即按照国际标准应当付款然而未付款。银行对于不当拒付要承任,但是银行对损失的补偿应该限定在拒付这段时间的利息损失,而不应该包括当事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②不当付款的审单责任。所谓不当付款是指银行在应当拒付的情况下却付了款,在此种情形下,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银行要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但不包括间接损失。
从上述可知,银行无论是不当拒付还是不当付款,都会承担审单所带来的风险。那么,银行应该如何避免审单风险呢?文章认为,银行应该主要从以下几点人手:
第一,规范审证审单职责和规程,提高审单人员的素质。审单人员应严把审单质量关,保证单证相符,不给对方挑剔的把柄。如果发生不符点方面的争议,应该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的力量,谨慎分析,使委托解决于萌芽状态,避免银行审单所带来的风险。第二,银行应该以即期信用证为主,以远期信用证为辅,从严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第三,银行在审单时应贯彻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能够使银行减轻审查当事人基础交易的额外负担,同时,银行审单标准的确立能够明确银行的审单责任。
参考文献:
[1]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关键词: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1)02-0161-01
1 信用证中银行的角色
①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给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②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L/C的人;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受益人,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在L/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付款行,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信用证的当事人除了以上6个外,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付行等。
2 信用证中银行的审单
审单是银行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对于出口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就单据本身、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信用证之间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①银行审单的原则。审单最重要的原则是“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单单一致”是指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相同或相关的内容必须互相完全一致。②银行审单的标准。《UCP600》和银行业务习惯包含和认可了银行必须按照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这一标准来进行审单。③银行的独立审单权。对于银行独立审单的权利,《UCP500》、《UCP600》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银行独立审单权都有规定:银行具有独立的审单权,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与单据表明相符,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3银行审单责任
银行审单责任是银行拒付单证相符的单据或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而带来的风险。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议付行等商业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商业银行的义务是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果银行在审单时有疏忽行为,拒付了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则就要对卖方承担责任。同样,如果银行接受了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并付了款,买方就有理由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自行承担风险。
银行的审单责任主要是两项:①不当拒付的审单责任。不当拒付是指银行审单不符合国际银行业务的标准,即按照国际标准应当付款然而未付款。银行对于不当拒付要承任,但是银行对损失的补偿应该限定在拒付这段时间的利息损失,而不应该包括当事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②不当付款的审单责任。所谓不当付款是指银行在应当拒付的情况下却付了款,在此种情形下,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银行要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但不包括间接损失。
从上述可知,银行无论是不当拒付还是不当付款,都会承担审单所带来的风险。那么,银行应该如何避免审单风险呢?文章认为,银行应该主要从以下几点人手:
第一,规范审证审单职责和规程,提高审单人员的素质。审单人员应严把审单质量关,保证单证相符,不给对方挑剔的把柄。如果发生不符点方面的争议,应该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的力量,谨慎分析,使委托解决于萌芽状态,避免银行审单所带来的风险。第二,银行应该以即期信用证为主,以远期信用证为辅,从严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第三,银行在审单时应贯彻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能够使银行减轻审查当事人基础交易的额外负担,同时,银行审单标准的确立能够明确银行的审单责任。
参考文献:
[1]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