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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界对此莫衷一是,风险控制名义之下,母基金暗道玄机、信息完全披露疑问、发改委监管权依据不足等,一一待解。
12月8日,国家发改委一纸PE新规甫发,全国强制备案时代启幕。
与欧美相仿
除了强制备案,细心的从业者已经留意到,新规仍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性质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而非部委规章。尽管监管思路非常明确,但法律效力有限。
一位地方发改委人士向记者披露了现有流程:“在基金管理公司递交完备的材料后,将给予注册,发改委会监督其募集资金的行为,日常监管手段主要是以该公司的信息反馈为主,若有举报信息,将采取监管措施。”
通过反馈形成的被动监管机制,与强势的强制备案形成落差。记者采访多位投资人获知,发改委既想通过《新通知》获得PE监管的话语权,又希望以恰当方式向业界兑现其“适度监管”的理念,最终文件是发改委在多种需求之下形成的权衡性方案。
一位PE资深人士分析:“此前监管主要是防止空头基金备案,未来备案监管重点将扩展至整个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环节,这有利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位PE律师大胆建言,国内可效仿管理牌照制度,未来相关管理人在PE的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可收回牌照,并给予一定惩罚。
母基金玄机
若说接受全面监管尚有分歧,但因非法集资、假PE案丛生而带来的业界观念的转变却是统一的。
“采用多层有限合伙制嵌套模式或者母子信托模式(信托中的信托,TOT)的PE基金,需要事先考虑可能带来的股东超200人的风险,这么明显的漏洞不可能不补上。”一位资深合伙人对《新通知》解读。
从“民间创投第一人”刘晓人诈骗1.41亿元被判死缓开始,“风险融资”给中国投资人敲响了警钟。资金饥渴之下,一些PE开始走入半公募的灰色地带。
发改委统计,2011年以来有1059只合伙制基金发生非法集资问题,而非法集资者主要是利用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漏洞误导投资者。
上述PE资深人士表示,非法集资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一旦爆发,往往发展到难以偿还投资资金的恶劣局面,受害者多为中小投资者,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同时,不合格的投资者群体极大地影响GP的投资决策方向,甚至引发重大失误。
但《新通知》仍留有缺口。在纷纷表示赞同《新通知》再次明确了募资人数限制以控制风险的同时,投资界疑惑的是,目前唯有母基金是监管的例外。
如何认定是不是母基金?母基金会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的隐身通道?
多位投资人士坦承,由于《新通知》也未给予明确定义,况且母基金在中国还未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同,为了规避政策,母基金极有可能变形,将多个低门槛的募资人通过伞状信托,注入子基金,再组合至母基金。此类变形也将挑战新监管智慧。
监管之辨
PE需要加强事前监管和资格审查,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接受全面监管?
2006年3月1日,发改委颁布实施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备案制的开始。在业内人士看来,当时的动力在于,在发改委备案,可享受国税总局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着抓大放小的思路,2011年发改委更新了备案试点,以5亿元作为备案红线。直至《新通知》的下发,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及托管机构。
据发改委统计,已成功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过百家,而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活跃在市场的管理公司及受托机构多至万家。即便今年市场募资不利,中外基金管理公司仍新募集了323只新基金,募集资本总量264.56亿美元。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有法定监管权,但发改委至今还没有类似的监管权。基金管理人不禁要问:凭什么要向发改委披露?《新通知》对于规避备案和运作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也略显乏力,除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无具体行政处罚措施。况且对于希望隐身投资的绝大多数机构及个人出资者来说,如果全部信息都上报至发改委,在信息完全披露的情况下,与二级市场的公募基金区别何在?
12月8日,国家发改委一纸PE新规甫发,全国强制备案时代启幕。
与欧美相仿
除了强制备案,细心的从业者已经留意到,新规仍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的名义下发,性质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而非部委规章。尽管监管思路非常明确,但法律效力有限。
一位地方发改委人士向记者披露了现有流程:“在基金管理公司递交完备的材料后,将给予注册,发改委会监督其募集资金的行为,日常监管手段主要是以该公司的信息反馈为主,若有举报信息,将采取监管措施。”
通过反馈形成的被动监管机制,与强势的强制备案形成落差。记者采访多位投资人获知,发改委既想通过《新通知》获得PE监管的话语权,又希望以恰当方式向业界兑现其“适度监管”的理念,最终文件是发改委在多种需求之下形成的权衡性方案。
一位PE资深人士分析:“此前监管主要是防止空头基金备案,未来备案监管重点将扩展至整个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环节,这有利于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位PE律师大胆建言,国内可效仿管理牌照制度,未来相关管理人在PE的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可收回牌照,并给予一定惩罚。
母基金玄机
若说接受全面监管尚有分歧,但因非法集资、假PE案丛生而带来的业界观念的转变却是统一的。
“采用多层有限合伙制嵌套模式或者母子信托模式(信托中的信托,TOT)的PE基金,需要事先考虑可能带来的股东超200人的风险,这么明显的漏洞不可能不补上。”一位资深合伙人对《新通知》解读。
从“民间创投第一人”刘晓人诈骗1.41亿元被判死缓开始,“风险融资”给中国投资人敲响了警钟。资金饥渴之下,一些PE开始走入半公募的灰色地带。
发改委统计,2011年以来有1059只合伙制基金发生非法集资问题,而非法集资者主要是利用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漏洞误导投资者。
上述PE资深人士表示,非法集资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一旦爆发,往往发展到难以偿还投资资金的恶劣局面,受害者多为中小投资者,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同时,不合格的投资者群体极大地影响GP的投资决策方向,甚至引发重大失误。
但《新通知》仍留有缺口。在纷纷表示赞同《新通知》再次明确了募资人数限制以控制风险的同时,投资界疑惑的是,目前唯有母基金是监管的例外。
如何认定是不是母基金?母基金会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的隐身通道?
多位投资人士坦承,由于《新通知》也未给予明确定义,况且母基金在中国还未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同,为了规避政策,母基金极有可能变形,将多个低门槛的募资人通过伞状信托,注入子基金,再组合至母基金。此类变形也将挑战新监管智慧。
监管之辨
PE需要加强事前监管和资格审查,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接受全面监管?
2006年3月1日,发改委颁布实施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备案制的开始。在业内人士看来,当时的动力在于,在发改委备案,可享受国税总局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着抓大放小的思路,2011年发改委更新了备案试点,以5亿元作为备案红线。直至《新通知》的下发,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及托管机构。
据发改委统计,已成功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过百家,而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活跃在市场的管理公司及受托机构多至万家。即便今年市场募资不利,中外基金管理公司仍新募集了323只新基金,募集资本总量264.56亿美元。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有法定监管权,但发改委至今还没有类似的监管权。基金管理人不禁要问:凭什么要向发改委披露?《新通知》对于规避备案和运作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也略显乏力,除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无具体行政处罚措施。况且对于希望隐身投资的绝大多数机构及个人出资者来说,如果全部信息都上报至发改委,在信息完全披露的情况下,与二级市场的公募基金区别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