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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象棋竞赛规则的术语中有几对概念常常被人混淆,这类错误如果发生在外行人或一般爱好者身上还情有可原,但它却时常发生在一些著名裁判员、棋手、棋类报刊记者和编辑身上,这就很不应该了,因为它会造成以讹传讹误人子弟的不良影响。
“棋例”与“案例”
在象棋比赛的对局中,有时会出现某种特定局势:双方的着法重复,循环归原,需要依据规则,去分析确认双方分别是属于“允许着法”还是“禁止着法”;裁定双方作和还是一方为负或者是应由一方变着,不变作负,从而保证比赛顺利进行。这种特定局势,1999年新规则给它定名为“待判局面”。
裁处“待判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棋例是规则,是条例,是法规,它与后三者属同一类型同一级别的概念。棋例不是循环局面,不是棋图,不是例子,不是棋势,也不是“棋例案例”四个字的简称。
在1987年《规则》给它明确定义以前,有人曾经把它与“例子”一词划等号,但当这一概念有了明确的内涵以后,再这样去理解去使用就不对了。常发生的错误有以下两种:
1、口头上的混淆
例如,在赛场上经常听到这种说法:“那边出棋例了。”这话就有毛病,毛病就出在把具体的案例当成了棋例,当成了规则。这句话若把其中“棋例”一词改成“棋例问题”或“规则问题”、“棋例纠纷”、“棋例案例”就通了,也就没有毛病了。
2、文字上的混淆
再如,有人写文章用的标题是:《棋例三则》,这话也有问题,因为“棋例”与“规则”是同一概念,只要把二者置换一下成《规则三则》,我们马上就看出毛病来了。显然“三个规则”不通,“三个案例”才通。其错误实质还是把“棋例”一词当成“例子”来用了。为此,希望棋友们一定要把这个概念的误解和讹传给纠正过来。
“禁止着法”与“打”
象棋行棋着法的性质,如按单着棋分类,可分为“打”(包括将杀捉)和“闲”(包括兑献拦跟闲)两大系列;如按单方长着棋分类,可分为“禁止着法”(单方长打)和“允许着法”(单方非长打)两大系列。单着棋定性是长着棋定性的基础;长着棋定性为鉴别案例类型和最后裁定提供依据。
那么什么是禁止着法呢?凡单方长打者称为禁止着法。这个概念有两个内涵:一是指单方,二是指长着中步步是打,二者缺一不行。
实践中有人称“将杀捉都是禁止着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错在忽略了长着这个内涵上。
比如“一将一闲”就不属禁止着法,但里面也有“将”。由此可见,离开长着而单纯地去谈将杀捉,就不一定属禁止着法了。还有人说:“禁止走的着法就叫禁止着法。”这种解释很滑稽,按照他的说法,他把“二打对一打”、“长打对非长打”、“二将对一将”也都列到禁止着法之列,理由是这三类着法禁止走。导致这一错误的原因就是他忽略了“单方”这个内涵。应该说“二打对一打、长打对非长打、二将对一将”各属棋例案例的类型之一,其中二打方、长打方、长将方都属禁止着法,这样才正确。
“对手分”与“小分”
象棋规则中规定的“对手分”和“小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不同点是:
1、内涵不同。如果用a表示所胜对手的积分和,b表示所和对手的积分和,c表示所负对手的积分和,那么:
对手分=a+b+c
小分=a+1/2b
2、用途不同。对手分用于积分编排制比赛,它是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小分用于循环制比赛,它也是在积分(大分)相同的情况下,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二者不会出现在同一赛制中。
3、反映的实质不同。小分反映的是棋手在循环赛中所获大分对手群(a+1/2b)的总体实力。
小分高者意味着棋手的大分是从实力较强的对手群中夺来的,即其“分值”高,所以名次列前。对手分反映的是棋手在积分编排比赛中全部对手群(a+b+c)的总体实力。对手分高者意味着棋手是在实力层次较高的对手群中进行比赛,因此其“分值”也高,所以名次列前。了解了“对手分”和“小分”的不同点之后,就不应该再把它们混淆了。
“二分制”与“一分制”
自1987年《规则》以来,规则对记分方法除团体赛的场分仍保留着过去的“2分制”外,其余一律采用“1分制”,即胜记1分,负记0分,和各记0.5分。可是在报刊上常常见到报道全国男子团体赛的文章,说某队以5:3获胜,以4:4打平。目前全国团体赛男子各上场四人,四局棋共计4分,不可能出现以上比分,应记成2.5:1.5获胜,2:2打平才对。采用1分制对于计算棋手的等级分非常方便,可以省去再换算的麻烦,这是从国际象棋项目借鉴过来的先进计分方法。□
“棋例”与“案例”
在象棋比赛的对局中,有时会出现某种特定局势:双方的着法重复,循环归原,需要依据规则,去分析确认双方分别是属于“允许着法”还是“禁止着法”;裁定双方作和还是一方为负或者是应由一方变着,不变作负,从而保证比赛顺利进行。这种特定局势,1999年新规则给它定名为“待判局面”。
裁处“待判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棋例是规则,是条例,是法规,它与后三者属同一类型同一级别的概念。棋例不是循环局面,不是棋图,不是例子,不是棋势,也不是“棋例案例”四个字的简称。
在1987年《规则》给它明确定义以前,有人曾经把它与“例子”一词划等号,但当这一概念有了明确的内涵以后,再这样去理解去使用就不对了。常发生的错误有以下两种:
1、口头上的混淆
例如,在赛场上经常听到这种说法:“那边出棋例了。”这话就有毛病,毛病就出在把具体的案例当成了棋例,当成了规则。这句话若把其中“棋例”一词改成“棋例问题”或“规则问题”、“棋例纠纷”、“棋例案例”就通了,也就没有毛病了。
2、文字上的混淆
再如,有人写文章用的标题是:《棋例三则》,这话也有问题,因为“棋例”与“规则”是同一概念,只要把二者置换一下成《规则三则》,我们马上就看出毛病来了。显然“三个规则”不通,“三个案例”才通。其错误实质还是把“棋例”一词当成“例子”来用了。为此,希望棋友们一定要把这个概念的误解和讹传给纠正过来。
“禁止着法”与“打”
象棋行棋着法的性质,如按单着棋分类,可分为“打”(包括将杀捉)和“闲”(包括兑献拦跟闲)两大系列;如按单方长着棋分类,可分为“禁止着法”(单方长打)和“允许着法”(单方非长打)两大系列。单着棋定性是长着棋定性的基础;长着棋定性为鉴别案例类型和最后裁定提供依据。
那么什么是禁止着法呢?凡单方长打者称为禁止着法。这个概念有两个内涵:一是指单方,二是指长着中步步是打,二者缺一不行。
实践中有人称“将杀捉都是禁止着法。”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错在忽略了长着这个内涵上。
比如“一将一闲”就不属禁止着法,但里面也有“将”。由此可见,离开长着而单纯地去谈将杀捉,就不一定属禁止着法了。还有人说:“禁止走的着法就叫禁止着法。”这种解释很滑稽,按照他的说法,他把“二打对一打”、“长打对非长打”、“二将对一将”也都列到禁止着法之列,理由是这三类着法禁止走。导致这一错误的原因就是他忽略了“单方”这个内涵。应该说“二打对一打、长打对非长打、二将对一将”各属棋例案例的类型之一,其中二打方、长打方、长将方都属禁止着法,这样才正确。
“对手分”与“小分”
象棋规则中规定的“对手分”和“小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不同点是:
1、内涵不同。如果用a表示所胜对手的积分和,b表示所和对手的积分和,c表示所负对手的积分和,那么:
对手分=a+b+c
小分=a+1/2b
2、用途不同。对手分用于积分编排制比赛,它是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小分用于循环制比赛,它也是在积分(大分)相同的情况下,区别名次的第一顺序条件。二者不会出现在同一赛制中。
3、反映的实质不同。小分反映的是棋手在循环赛中所获大分对手群(a+1/2b)的总体实力。
小分高者意味着棋手的大分是从实力较强的对手群中夺来的,即其“分值”高,所以名次列前。对手分反映的是棋手在积分编排比赛中全部对手群(a+b+c)的总体实力。对手分高者意味着棋手是在实力层次较高的对手群中进行比赛,因此其“分值”也高,所以名次列前。了解了“对手分”和“小分”的不同点之后,就不应该再把它们混淆了。
“二分制”与“一分制”
自1987年《规则》以来,规则对记分方法除团体赛的场分仍保留着过去的“2分制”外,其余一律采用“1分制”,即胜记1分,负记0分,和各记0.5分。可是在报刊上常常见到报道全国男子团体赛的文章,说某队以5:3获胜,以4:4打平。目前全国团体赛男子各上场四人,四局棋共计4分,不可能出现以上比分,应记成2.5:1.5获胜,2:2打平才对。采用1分制对于计算棋手的等级分非常方便,可以省去再换算的麻烦,这是从国际象棋项目借鉴过来的先进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