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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论最近几年成长最快的金融子行业,当属信托无疑。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管理的资产达到11.7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业。风险与飞速增长的规模伴生,尤其当中国经济正处在放缓时期,中诚、吉林等信托公司产品投向的基础资产接连出现问题,难免引发舆论紧张。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看来,信托行业的风险属于个案而非系统性风险。他指出,占比70%的单一信托,基本上是金融机构交叉性的通道业务,风险责任主体不在信托公司。在其余集合信托部分中,存在刚性兑付的非标债权业务大概是2万亿元。目前出现问题的部分规模约200亿元,形成1%的不良率与银行业接近,对信托行业来说处在承受范围内。
在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向投资者保证兑付,并且和投资者充分沟通,如何化解风险就成为更实际的问题。实践中至少有四种措施可以采用,各种措施的操作顺序、资产处置范围、资金回收时间、社会影响等各有不同。
变更信托项目期限
如果信托公司提前发现信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未来出现违约,或者交易对手违反了信托合同相关条款,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对于债权融资,信托计划制定分步放款和部分还款制度,监管交易对手资金运用,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信托公司还会派驻董事会成员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因此有充分的机会发现风险。
在2011年5月,中融信托曾经发起“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9.78亿元,期限24个月,投资于鄂尔多斯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然而计划中的棚改项目尚未完成,地方政府和融资企业就出现资金紧张。2012年5月10日,中融信托发布了该项目的提前终止公告称,将2012年10月24日设定为提前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提前分配日,并于提前分配日起算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项目风险,或者是信托计划募资金投向金融市场,但是到期存在浮亏,那么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也可以延长信托项目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
延长期限的条件是基础资产本身不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只是短期内出现减值或流动性不足,预计未来仍能取得良好收益。投资者可以给予融资方更多时间筹措资金;如果是投向金融市场,在股市和债市的周期波动中,浮亏很可能在未来变为浮盈。
例如,北京信托于2012年3月设立的“银驰15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原定期限12个月,同时约定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人民币1.20元,经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可以延长信托期限。在2013年3月,由于净值不足,北京信托将本信托计划延期一年,至2014年3月11日结束。
还有一种措施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效果相似,即成立一个新的信托计划给原先的融资方再融资,相当于借新债还旧债。但这同样需要信托公司确信融资人基本面好转,未来能够偿还信托贷款。
变更项目期限一般不需要处理抵押物,不涉及第三方机构,流程最为简单,资金回收时间相对确定,是信托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此外,这样做可以在风险还没有完全暴露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扩大化,或是“用时间换空间”消化风险,产生的舆论影响较小。
寻找第三方接盘
如果难以通过变更期限或者置换资金兑付,其次的选择是寻找第三方机构收购信托债权,将所得现金支付给投资者。接盘是非公开交易,可以减小社会影响。不过在信托计划兑付后,风险并未彻底消除,只是转移到接盘方。
银监会曾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不良债权发布业务指引,标志着全面放开这一业务领域,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在信托计划到期当日进行收购的交割,投资者兑付首先可以得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擅长于处置不良资产,能够从中获益;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资金兑付。可以说,这是一个三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根据媒体报道信息,吉林信托“吉信·长白山11号南京联强集合资金信托”、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出现不良债权后,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了接盘方。
当然,第三方机构并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这方面的操作实例包括2013年沸沸扬扬的中信信托兑付。在有政府参与的信托计划当中,政府也有动力在出现风险后协调解决,联系其他机构接盘。
中信信托旗下“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贷款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原定期限为18个月,总规模13.34亿元。在该信托计划的设计中,宜昌市夷陵区国资委持有的两宗近2800亩估值超过30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夷陵国资委还按照与优先收益权1:3的比例认购了这款产品中约3.3亿元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作为增信措施。最终由于三峡全通资金链断裂,中信信托在2013年1月28日宣布全部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同时展期三个月处理抵押物。
站在政府的角度看,一旦土地流拍或是折价,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需要对优先受益权先行偿付,那么夷陵国资委的投资将首先承担损失。
最终,在拍卖抵押物的前一天,有第三方公司入场,受让中信信托持有的债权资产,避免了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结局。
第二还款来源
第二还款来源是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对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仍属于信托计划约定的还款方式之一。只有在基础资产实在无法实现兑付的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才能启动。
相比于前面两种措施,通过第二还款来源存在更大的不確定性。首先,处置风险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司法流程。由于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被申请企业所在地法院,时间并不可控。
联邦国际公司曾以其持有的联发股份(002394.SZ)2200万股为质押物向山东信托贷款融资。联邦国际在信托计划到期后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担保人也不能代为偿付,于是经山东信托申请,质押股权被法院裁定划转。在这过程中联发股份的股价持续下跌,但山东信托为了尽快筹集兑付投资者的资金仍不得不在底部抛售。在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山东信托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联发股份1080万股。
其次,在担保物所有权划转之后,最终兑付还取决于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信托计划以不动产、艺术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债权资产作为抵押、质押物时就会出现变现难的情况。
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就在处理不动产抵押物过程中遇到这一问题。此外,*ST超日(002506.SZ)实际控制人倪开禄父女曾经数次通过股权质押向6家信托公司融资,而其所质押的是不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随后超日股价一路下跌,且几经停牌交易,但信托公司难以处置超日股票,只能要求倪氏父女不断补充质押。
自有资金兑付
用自有资金兑付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难以承受。信托项目规模往往在2亿-3亿元,部分项目高达数十亿元,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大多在十几亿元,兑付后意味着巨大的资本损失。但这也是前述方法都难以实现时最后的选择。
吉林信托发行的1.5亿元“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难以兑付,即为其自有资金垫付。吉林信托注册资本16亿元,大股东为吉林省财政厅,具备兜底的能力。
在银监会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业内所称的“99号文”)中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信托公司股东必须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进一步强化了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特性。但实际上,银监会的规定更多是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信托公司如果尽到了信托管理义务,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用自有资金兑付实际上是用最大的成本维护商业信誉。
央行在《2014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打破各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万不可因为过往信托风险都由信托公司化解,而丢失风险意识。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看来,信托行业的风险属于个案而非系统性风险。他指出,占比70%的单一信托,基本上是金融机构交叉性的通道业务,风险责任主体不在信托公司。在其余集合信托部分中,存在刚性兑付的非标债权业务大概是2万亿元。目前出现问题的部分规模约200亿元,形成1%的不良率与银行业接近,对信托行业来说处在承受范围内。
在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向投资者保证兑付,并且和投资者充分沟通,如何化解风险就成为更实际的问题。实践中至少有四种措施可以采用,各种措施的操作顺序、资产处置范围、资金回收时间、社会影响等各有不同。
变更信托项目期限
如果信托公司提前发现信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未来出现违约,或者交易对手违反了信托合同相关条款,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对于债权融资,信托计划制定分步放款和部分还款制度,监管交易对手资金运用,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信托公司还会派驻董事会成员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因此有充分的机会发现风险。
在2011年5月,中融信托曾经发起“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9.78亿元,期限24个月,投资于鄂尔多斯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然而计划中的棚改项目尚未完成,地方政府和融资企业就出现资金紧张。2012年5月10日,中融信托发布了该项目的提前终止公告称,将2012年10月24日设定为提前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提前分配日,并于提前分配日起算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项目风险,或者是信托计划募资金投向金融市场,但是到期存在浮亏,那么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也可以延长信托项目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
延长期限的条件是基础资产本身不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只是短期内出现减值或流动性不足,预计未来仍能取得良好收益。投资者可以给予融资方更多时间筹措资金;如果是投向金融市场,在股市和债市的周期波动中,浮亏很可能在未来变为浮盈。
例如,北京信托于2012年3月设立的“银驰15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原定期限12个月,同时约定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人民币1.20元,经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可以延长信托期限。在2013年3月,由于净值不足,北京信托将本信托计划延期一年,至2014年3月11日结束。
还有一种措施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效果相似,即成立一个新的信托计划给原先的融资方再融资,相当于借新债还旧债。但这同样需要信托公司确信融资人基本面好转,未来能够偿还信托贷款。
变更项目期限一般不需要处理抵押物,不涉及第三方机构,流程最为简单,资金回收时间相对确定,是信托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此外,这样做可以在风险还没有完全暴露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扩大化,或是“用时间换空间”消化风险,产生的舆论影响较小。
寻找第三方接盘
如果难以通过变更期限或者置换资金兑付,其次的选择是寻找第三方机构收购信托债权,将所得现金支付给投资者。接盘是非公开交易,可以减小社会影响。不过在信托计划兑付后,风险并未彻底消除,只是转移到接盘方。
银监会曾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不良债权发布业务指引,标志着全面放开这一业务领域,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在信托计划到期当日进行收购的交割,投资者兑付首先可以得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擅长于处置不良资产,能够从中获益;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资金兑付。可以说,这是一个三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根据媒体报道信息,吉林信托“吉信·长白山11号南京联强集合资金信托”、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出现不良债权后,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了接盘方。
当然,第三方机构并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这方面的操作实例包括2013年沸沸扬扬的中信信托兑付。在有政府参与的信托计划当中,政府也有动力在出现风险后协调解决,联系其他机构接盘。
中信信托旗下“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贷款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原定期限为18个月,总规模13.34亿元。在该信托计划的设计中,宜昌市夷陵区国资委持有的两宗近2800亩估值超过30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夷陵国资委还按照与优先收益权1:3的比例认购了这款产品中约3.3亿元的普通信托受益权,作为增信措施。最终由于三峡全通资金链断裂,中信信托在2013年1月28日宣布全部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同时展期三个月处理抵押物。
站在政府的角度看,一旦土地流拍或是折价,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需要对优先受益权先行偿付,那么夷陵国资委的投资将首先承担损失。
最终,在拍卖抵押物的前一天,有第三方公司入场,受让中信信托持有的债权资产,避免了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的结局。
第二还款来源
第二还款来源是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对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仍属于信托计划约定的还款方式之一。只有在基础资产实在无法实现兑付的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才能启动。
相比于前面两种措施,通过第二还款来源存在更大的不確定性。首先,处置风险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司法流程。由于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被申请企业所在地法院,时间并不可控。
联邦国际公司曾以其持有的联发股份(002394.SZ)2200万股为质押物向山东信托贷款融资。联邦国际在信托计划到期后未能偿还该笔贷款,担保人也不能代为偿付,于是经山东信托申请,质押股权被法院裁定划转。在这过程中联发股份的股价持续下跌,但山东信托为了尽快筹集兑付投资者的资金仍不得不在底部抛售。在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山东信托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联发股份1080万股。
其次,在担保物所有权划转之后,最终兑付还取决于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信托计划以不动产、艺术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债权资产作为抵押、质押物时就会出现变现难的情况。
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就在处理不动产抵押物过程中遇到这一问题。此外,*ST超日(002506.SZ)实际控制人倪开禄父女曾经数次通过股权质押向6家信托公司融资,而其所质押的是不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随后超日股价一路下跌,且几经停牌交易,但信托公司难以处置超日股票,只能要求倪氏父女不断补充质押。
自有资金兑付
用自有资金兑付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难以承受。信托项目规模往往在2亿-3亿元,部分项目高达数十亿元,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大多在十几亿元,兑付后意味着巨大的资本损失。但这也是前述方法都难以实现时最后的选择。
吉林信托发行的1.5亿元“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难以兑付,即为其自有资金垫付。吉林信托注册资本16亿元,大股东为吉林省财政厅,具备兜底的能力。
在银监会2014年4月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业内所称的“99号文”)中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信托公司股东必须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进一步强化了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特性。但实际上,银监会的规定更多是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信托公司如果尽到了信托管理义务,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用自有资金兑付实际上是用最大的成本维护商业信誉。
央行在《2014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打破各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万不可因为过往信托风险都由信托公司化解,而丢失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