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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西安市食品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均系西安市生产冷饮系列产品的厂家。1998年,四厂家开始生产以“卡通”文字、图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2002年3月10日,西安市食品厂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冰淇淋、冰糕、包子、饺子、春卷、元宵类商品,并获得核准注册。此后,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立即停止继续生产、销售“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
2004年6月19日,西安市食品厂在西安市冷饮批发点中购得用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印制的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为包装的冰淇淋8个;2004年6月26日,食品厂在西安市制糖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 2004年6月19日,食品厂在西安市糖果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有了证据,西安市食品厂以上述三厂家假冒其注册的“卡通”商标生产冰淇淋对其商标权构成侵犯为由,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经法庭质证,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承认了上述几种冰激凌系自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也为自家印制。西安市糖果厂“卡通”包装袋的图案虽与原告西安市食品厂注册的“卡通”商标图案有所区别,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仍以“卡通”命名。
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商品装潢标识进行生产和销售。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标识,已经由原告西安市食品厂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该厂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被告在原告已申请注册了“卡通”商标后,仍然生产、销售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商品标识的冰淇淋产品,且其商品标识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或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西安市红星乳品厂、西安市制糖厂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西安市糖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销毁库存的“卡通”标识包装袋。
律师提示:
如何防止商标被侵权,以及如何防止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每个企业在经营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商标侵权行为要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每次被侵权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者也会考虑侵权成本,进而放弃侵权行为。
其次,要对市场进行监控。要对已经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有充分的认识,注意学习已有的经验教训,从其他已经涉案的企业甚至竞争对手那里吸取经验。在防范自己商标被侵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第三,企业要把商标保护作为长期的工作来做,把商标保护当作事业的一部分,和产品研发、销售做到并重,并考虑成本和预算,聘请专职律师或服务人员从技术上支持商标保护,加大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后,请评估机构评估出商标的价值。这样就能做到事先预防,不会在侵权事实发生后措手不及。
最后,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法律制度。要审查自己企业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要寻找有关机构代办商标国际注册事宜。这对提高商标知名度、保护商标权有重要意义。
高博隆华律师竭诚为《今日财富》杂志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如您有问题需要帮助,可以与本杂志社联系,或直接与我们律师联系。
西安市食品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均系西安市生产冷饮系列产品的厂家。1998年,四厂家开始生产以“卡通”文字、图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2002年3月10日,西安市食品厂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冰淇淋、冰糕、包子、饺子、春卷、元宵类商品,并获得核准注册。此后,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立即停止继续生产、销售“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包装标识的冰淇淋产品。
2004年6月19日,西安市食品厂在西安市冷饮批发点中购得用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印制的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商标为包装的冰淇淋8个;2004年6月26日,食品厂在西安市制糖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 2004年6月19日,食品厂在西安市糖果厂购买了“卡通”冰淇淋10支。有了证据,西安市食品厂以上述三厂家假冒其注册的“卡通”商标生产冰淇淋对其商标权构成侵犯为由,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经法庭质证,西安市红星乳品厂、制糖厂、糖果厂承认了上述几种冰激凌系自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也为自家印制。西安市糖果厂“卡通”包装袋的图案虽与原告西安市食品厂注册的“卡通”商标图案有所区别,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仍以“卡通”命名。
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商品装潢标识进行生产和销售。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卡通”文字及图案作为冰淇淋产品的标识,已经由原告西安市食品厂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该厂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三被告在原告已申请注册了“卡通”商标后,仍然生产、销售以“卡通”文字、图案组合为商品标识的冰淇淋产品,且其商品标识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文字、图案完全相同或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西安市红星乳品厂、西安市制糖厂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西安市糖果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并销毁库存的“卡通”标识包装袋。
律师提示:
如何防止商标被侵权,以及如何防止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每个企业在经营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商标侵权行为要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如果每次被侵权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侵权者也会考虑侵权成本,进而放弃侵权行为。
其次,要对市场进行监控。要对已经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有充分的认识,注意学习已有的经验教训,从其他已经涉案的企业甚至竞争对手那里吸取经验。在防范自己商标被侵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第三,企业要把商标保护作为长期的工作来做,把商标保护当作事业的一部分,和产品研发、销售做到并重,并考虑成本和预算,聘请专职律师或服务人员从技术上支持商标保护,加大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后,请评估机构评估出商标的价值。这样就能做到事先预防,不会在侵权事实发生后措手不及。
最后,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法律制度。要审查自己企业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要寻找有关机构代办商标国际注册事宜。这对提高商标知名度、保护商标权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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