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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