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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在集中型股权结构基础上产生的控股股东模式,指出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降低控股股东模式的代理成本.并根据现有的公司法律框架,在总结英美法的独立董事的功能、本质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认为应以强行法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决策监督机关为整体的制度设计出发点,强调监督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道德危险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