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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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诸多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己的观点以及近期发生的案例,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相关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问题加以重点阐明,另简单的对我国现阶段设立危险驾驶罪做了简要的分析,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江铜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最后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司法走向进行了瞻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危险驾驶行为
  1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罪构成要件
   2.1 犯罪主体。交通肇事最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2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侥幸心里而言。如行为人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等,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严重后果。
   2.3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司机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行车、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
   2.3.1 肇事人发生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他就可能构成肇事罪
   2.3.2 肇事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是交通肇事的原因,并且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肇事人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制度,那么就不可能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2.3.3 肇事人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的后果,如造成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严重损害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如果肇事人最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制度但是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那么也不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2.3.4 肇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彼此之间的因果联系,如违章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没有联系,那么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都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照成了侵害,那么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4 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交通肇事都只会体现在民事责任上,比如驾驶人肇事了就与被害人“私了”。这里的“私了”就是民事责任,处罚金等。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么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就是要负起刑事责任的。
   4.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4.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4.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驾驶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达标或者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5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都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把握一下几个问题。
   5.1 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都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肇事人本身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无法加重处罚了,只能行政手段处理。
   5.2 肇事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肇事人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就而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的,那就不能适用这一情节加重处罚。
   5.3 肇事人的逃跑行为就是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它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因为肇事人在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了发生事故的现场,他根本就不顾及受害人的傷亡情况,肇事后开车逃逸,致伤者无人救助而死亡,主观恶性比较重要。在法律实践中,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现场,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主动交医疗费用,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张三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张三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在其后随着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三不具备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没有对张三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又如扬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不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把受害人挂在车下继续前行,使受害人死亡,并在案发当天逃逸,使司法机关难以鉴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后,法院认为杨某具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就应该对杨某进行加重处罚。再如雨雪刚过,地面也非常滑,一般驾驶员都知道在驾驶过程中要特别专心,可是刘某在驾车过程中还用手机打电话,这时正好撞到一骑自行车的人,骑车人当场死亡,而刘某不但没有停下来还把车速加大准备逃逸,被一目击者举报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刘某不但负全部责任而且还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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