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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公民基于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方式。婚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全部财产,不能就此认定该一方也放弃了依法应当归属于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更不能以各种形式剥夺已经离婚的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权利衍生利益。本文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互民初字第1202号判决书为视角进行法律适用研究,以明晰离婚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