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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讨带锁髓内针治疗胫骨多段骨折疗效。
方法:选取我院自2009年1月~2012年10月收治的胫骨多段骨折患者248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与对照组,均为124例,治疗组患者采取带锁髓内针进行治疗,对照组采取传统保守方法,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观察两组患者治愈情况。
结果:治疗组患者快速恢复51例(41.13%)较对照组快速恢复12例(9.68%)多,在术后胫骨负重降低、术后膝关节疼痛、对位不良等不良反应中对照组较治疗组多,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经过不同的治疗方式后,带锁髓内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有明显疗效,对患者伤害少,与传统固定方法比较对患者不良反应少。
关键词:带锁髓内针胫骨胫骨多段骨折螺钉内固定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4-0099-01
胫骨是人体骨骼中算得上起重要作用的骨骼之一,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骨折的,胫骨骨折多是由于高速且瞬间较大压力造成,当发生胫骨的骨折时,可采取很多方法进行治疗,例如:带锁髓内针、传统石膏等。从理论上说,这两者方法均能治愈胫骨的骨折,但是如今现代医学的发展,促使更好的医疗条件与设备应用。胫骨发生骨折的部位不同,采取治疗的措施也相应不同,在患者治愈后总结治疗体会以便在以后的治疗中达到满意的效果。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患者采取带锁髓内针治疗等一系列问题,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自2009年1月~2012年10月收治的胫骨多段骨折患者248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与对照组,均为124例,治疗组中男72例,女52例,年龄15~60岁之间,平均年龄(35±2.9)岁,因车祸导致胫骨多段骨折52例,坠落致伤32例,砸伤40例,其中闭合型骨折85例,开放型骨折39例;对照组中男70例,女54例,年龄16~69岁之间,平均年龄(34±2.3)岁,因车祸导致胫骨多段骨折59例,坠落致伤34例,砸伤31例,其中闭合型骨折79例,开放型骨折45例,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患病类型等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对照组主要步骤:保守方法,止痛药物,术前首先进行X线照射,观察患者骨折部位,切开复位,在骨折部位进行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
治疗组主要步骤:术前首先进行X线照射,观察患者骨折部位,此后选择合适时间进行手术,将患者进行硬膜外麻醉,患者取仰卧位,膝关节稍微屈曲,沿髌韧带内侧做一约3~5cm纵行切口,在胫骨平台前缘下方用手锥进入骨髓髓腔,然后将带锁髓内针装入打入器,随后在骨折复位后将髓内针打入,将近远端锁钉置入,拧入髓内针封帽,对伤口进行缝合冲洗[1]。
1.3观察指标。分析两组患者治愈情况,在1月内恢复为快速治愈,2月内恢复为正常恢复,3月内恢复为缓慢恢复[2],并观察两组患者在治疗中出现问题。
1.4统计学处理。对文中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引进带髓内针,并且被广泛使用,主要因为带髓内针有几大特点,首先对于闭合型胫骨损伤的患者,带髓内针进行治疗时避免了骨折断的打开,减少患者疼痛,且能保护受伤部位的血液循环,降低了二次手术的可能,其次,带髓内针的固定与传统方法钢板固定不同,有利于胫骨骨折的愈合,然而此种治疗方法对患者影响较小,且实施治疗的带髓内针较其他传统固定物牢固、稳定,使患者在治疗后短时间即可快速恢复,进行活动[3]。除此以外,对位不良是胫骨骨折复位后的一大要点,带髓内针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位不良的发生,传统治疗胫骨骨折患者对位良好,但仍出现延迟愈合或不愈合偶有发生,患者术后营养支持也不容忽视[4]。本次临床结果显示,对照组采取传统保守方法,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与对治疗组采取带锁髓内针进行治疗的比较中,治疗组快速恢复51例(41.13%)与正常恢复53例(42.74%)均较对照组快速恢复12例(9.68%)与正常恢复24例(19.35%)多,在不良反应方面,治疗组发生术后胫骨负重降低、术后膝关节疼痛、对位不良患者较对照组少,两组患者差异明显,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综上所述,带髓内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患者具有明显疗效,且不良反应少等特点。
参考文献
[1]贾国胜,李志鹏,高宇.带锁髓内针治疗胫骨和股骨多段骨折临床研究[J].山东医药,2008,48(45):74-75
[2]石树芬.带锁髓内针治疗股骨干骨折的护理[J].中国医学创新,2010,7(4):121-122
[3]刘国会,孙林,王满宜.带锁髓内针治疗胫骨下1/4骨折[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19(21):2637-2638
[4]申远华.微创钢板固定与带锁髓内针固定治疗肱骨干骨折的临床疗效对比研究[J].求医问药,2011,9(5):93
方法:选取我院自2009年1月~2012年10月收治的胫骨多段骨折患者248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与对照组,均为124例,治疗组患者采取带锁髓内针进行治疗,对照组采取传统保守方法,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观察两组患者治愈情况。
结果:治疗组患者快速恢复51例(41.13%)较对照组快速恢复12例(9.68%)多,在术后胫骨负重降低、术后膝关节疼痛、对位不良等不良反应中对照组较治疗组多,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论:经过不同的治疗方式后,带锁髓内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有明显疗效,对患者伤害少,与传统固定方法比较对患者不良反应少。
关键词:带锁髓内针胫骨胫骨多段骨折螺钉内固定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4-0099-01
胫骨是人体骨骼中算得上起重要作用的骨骼之一,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骨折的,胫骨骨折多是由于高速且瞬间较大压力造成,当发生胫骨的骨折时,可采取很多方法进行治疗,例如:带锁髓内针、传统石膏等。从理论上说,这两者方法均能治愈胫骨的骨折,但是如今现代医学的发展,促使更好的医疗条件与设备应用。胫骨发生骨折的部位不同,采取治疗的措施也相应不同,在患者治愈后总结治疗体会以便在以后的治疗中达到满意的效果。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患者采取带锁髓内针治疗等一系列问题,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选取我院自2009年1月~2012年10月收治的胫骨多段骨折患者248例。将其作为临床研究对象,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与对照组,均为124例,治疗组中男72例,女52例,年龄15~60岁之间,平均年龄(35±2.9)岁,因车祸导致胫骨多段骨折52例,坠落致伤32例,砸伤40例,其中闭合型骨折85例,开放型骨折39例;对照组中男70例,女54例,年龄16~69岁之间,平均年龄(34±2.3)岁,因车祸导致胫骨多段骨折59例,坠落致伤34例,砸伤31例,其中闭合型骨折79例,开放型骨折45例,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患病类型等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对照组主要步骤:保守方法,止痛药物,术前首先进行X线照射,观察患者骨折部位,切开复位,在骨折部位进行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
治疗组主要步骤:术前首先进行X线照射,观察患者骨折部位,此后选择合适时间进行手术,将患者进行硬膜外麻醉,患者取仰卧位,膝关节稍微屈曲,沿髌韧带内侧做一约3~5cm纵行切口,在胫骨平台前缘下方用手锥进入骨髓髓腔,然后将带锁髓内针装入打入器,随后在骨折复位后将髓内针打入,将近远端锁钉置入,拧入髓内针封帽,对伤口进行缝合冲洗[1]。
1.3观察指标。分析两组患者治愈情况,在1月内恢复为快速治愈,2月内恢复为正常恢复,3月内恢复为缓慢恢复[2],并观察两组患者在治疗中出现问题。
1.4统计学处理。对文中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引进带髓内针,并且被广泛使用,主要因为带髓内针有几大特点,首先对于闭合型胫骨损伤的患者,带髓内针进行治疗时避免了骨折断的打开,减少患者疼痛,且能保护受伤部位的血液循环,降低了二次手术的可能,其次,带髓内针的固定与传统方法钢板固定不同,有利于胫骨骨折的愈合,然而此种治疗方法对患者影响较小,且实施治疗的带髓内针较其他传统固定物牢固、稳定,使患者在治疗后短时间即可快速恢复,进行活动[3]。除此以外,对位不良是胫骨骨折复位后的一大要点,带髓内针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位不良的发生,传统治疗胫骨骨折患者对位良好,但仍出现延迟愈合或不愈合偶有发生,患者术后营养支持也不容忽视[4]。本次临床结果显示,对照组采取传统保守方法,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进行治疗与对治疗组采取带锁髓内针进行治疗的比较中,治疗组快速恢复51例(41.13%)与正常恢复53例(42.74%)均较对照组快速恢复12例(9.68%)与正常恢复24例(19.35%)多,在不良反应方面,治疗组发生术后胫骨负重降低、术后膝关节疼痛、对位不良患者较对照组少,两组患者差异明显,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综上所述,带髓内针对胫骨多段骨折患者具有明显疗效,且不良反应少等特点。
参考文献
[1]贾国胜,李志鹏,高宇.带锁髓内针治疗胫骨和股骨多段骨折临床研究[J].山东医药,2008,48(45):74-75
[2]石树芬.带锁髓内针治疗股骨干骨折的护理[J].中国医学创新,2010,7(4):121-122
[3]刘国会,孙林,王满宜.带锁髓内针治疗胫骨下1/4骨折[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19(21):2637-2638
[4]申远华.微创钢板固定与带锁髓内针固定治疗肱骨干骨折的临床疗效对比研究[J].求医问药,2011,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