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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张会奎的行为应定过失杀人罪。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认为,张会奎在主观上不具有杀害或者伤害其子的故意。从其为子铺床、安排睡前先解大便,以及其子致伤后立即找人治疗,拿钱送医院诊断、喂水等情节看,张是在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的,没有杀子或者伤害其子健康的念头,其行为不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