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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电力、天然气、虚拟财产等的出现,使得当前我国刑法中的对于占有认定通常从事实性和规范性两方面来考虑。
关键词:占有;事实性;规范性
一、我国刑法中占有的现状
占有是刑法理论特别是财产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从不同程度上论述了事实占有与规范占有,这反映了我国刑法中的占有理论研究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事实上的占有。
将占有描述为一种事实控制力,或者在大多数场合下是一种事实控制力的说法已经成为通说。对于事实上的占有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占有的主体
占有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是事实占有的一个突出特征。在日常生活中,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人有许多情况下是分离的。比如: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辆借给乙开,丙认为该宝马车特别拉风,遂从乙处盗走了宝马车。丙通过一种打破乙对宝马车的占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取得了甲所有的宝马车,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公司在法律上可能是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实际占有财物的人,往往是社团的某个成员和公司企业里实际管理财物的人。因此,即使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也并不一定为物主本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取走行为打破的是第三人(实际管理财物的人)的占有,但是遭受财产损害的仍然是所有人。
(2)占有能力和占有意思
影响事实性占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占有能力。对于占有的认定,与年龄无关。与占有人是否事实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物的能力有关。占有意思指的是一种控制意愿。即占有人必须知晓他对财物有控制力,并且有控制财物的意思。
(3)时空条件对占有的影响
对于占有的事实控制力,与人和物的空间联系有关,这种空间联系的时间长度也会对占有的判断产生影响。比如,一个本来不占有财物的人,当他在空间距离上与财物越来越近时,才有可能拥有对该财物的事实控制力。占有的丧失与时间条件有重要关系。例如,顾客就餐离开时忘在座位上的皮包,离开两分钟后又回头去取,该皮包仍然归顾客占有;但是如果经过几天后想起再去取,则顾客已经丧失对皮包的占有。
2、规范上的占有
有学者认为占有的规范性,是在事实因素不足时为了使占有概念更加完整,而予以补强的因素。规范性占有的“规范性”可以从一般社会观念层面和道德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理解。
(1)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规范性占有。
有许多占有的成立需要介入一般的社会观念来判断。比如,我们会把车停在街边的停车位然后离开,此时,我们认为车辆仍属于车主占有。这个结论也是被社会普遍承认的,但是该结论如何进行解释?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占有一旦建立之后,在时空条件上有靠近和接触财物的可能性,维系在人与物之间的那根线始终未断,事实控制力就被视作存在。
(2)从法和道德秩序层面分析规范性占有
当多个主体均对财物有很强的控制力时,到底谁是占有人,需要通过法律秩序或道德习俗的规范标准来认定。例如,酒店的服务员会帮助客人搬行李,此时服务员相比客人会有更强的控制力,但是根据一般社会秩序或者道德习惯人们仍然会认为行李归客人占有。在多个主体均对财物有事实控制力时,法律或道德习俗等规范秩序成为认定财物由谁占有的重要因素。
二、占有规范性的重要性分析
1、案例分析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三国游戏账号卖给了沈某,之后沈某多次为该账号购买游戏装备。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卖出部分装备得款人民币60,725元。本案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定为被告人赵某盗窃罪。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予以出售获利。学者们认为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虚拟财产的占有问题,即虚拟财产能否被占有、如何占有、由谁占有……未经用户同意转移他人的游戏装备及直接盗取账号的行为如果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需要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传统盗窃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的概念,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要求盗窃行为转移了财产打破原来的占有建立新占有,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其判决结果看,在司法实践中,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即是承认了该财物可以被占有。
我国的占有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者将占有解释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规范上的占有。之前事实上的占有适用于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与占有有关的案件,是因为那个时代事物都是实际存在的,物理特征明显,能够对事物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力,此时事实上的占有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占有离不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在当时采用事实上的占有能够保证对占有权利的保护。
规范性的占有需要考虑社会观念,比如行人携带一个非常贵重的物品进入一个人口密集的车厢,此时,车厢内的很多人都对该物品拥有很强的事实占有力,但是这明显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观念不认为该物品由车厢内的所有人占有,而是仍然由行人占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天然气、虚拟财产等这些无体物的出现无疑给我国刑法中的占有提出了巨大挑战。由于这些物品不能被实际占有而不能成为当前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在实践中面临保护困境。
但是,随着规范性占有的出现与不断发展,这些新出现的事物的占有得到了很好的认定,在本案中虚拟财产这类特殊的物品,由于存在于网络中不能实际被占有,但是依一般社会观念该类物品确实由玩家沈某所有,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沈某对账号及游戏装备的占有。因此,一般社会观念在此案判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从张某盗窃案中可以发现规范性占有在我国刑法中认定占有时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刑法中对占有的认定不再是单纯的靠事实性占有,在有些案件中还必须结合规范性来认定占有。但是事实性占有与规范性占有两者内部怎么发挥作用?或者说什么情况下用事实性来判断?什么情况下用规范性来判断?我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呢来认定占有:
一是先看事实性因素,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事实上控制财物,不具备控制财物的能力,那他就不可能打破原来的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继而就不用再进一步考虑规范的问题。
二是当多个主体对财物都存在事实上的控制力时,我们需要进一步从规范上判断占有。比如超市老板和小偷,超市老板作为超市里陈列财物的所有人和原占有人,其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得到法律秩序的承认和保护,也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因此,小偷对于超市财物的占有只是靠事实控制力,而没有任何社会秩序或者道德、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因此在被害人没有对财物的控制力还没有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在规范性层面进行比较时,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同该财物仍然由老板占有。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的认定中,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在占有判定中有不同的作用。事實因素即实际控制力是判断占有有无的必要基础,在事实控制力为零时不可能成立占有,但有事实控制力未必就存在占有。在规范层面上进行实际控制力强弱的比较,是判断占有归属的评判基准。在多个主体对财物均有事实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事实控制力的大小强弱不再是重要的因素,此时,占有归属的判断取决于规范认同度的高低。谁的规范认同度高,谁就是财物的占有人。即事实性因素是占有成立的基础,规范性因素是占有成立的评判基准。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2] 郭晓红:《民、刑比较视野下的占有之“观念化”》,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1 期
[3]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4] 陈烨:《刑法中的特殊财产类型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 杨猛:《APP虚拟财产犯罪新解——以占有为解释视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薛银艳(1992.1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专业: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关键词:占有;事实性;规范性
一、我国刑法中占有的现状
占有是刑法理论特别是财产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从不同程度上论述了事实占有与规范占有,这反映了我国刑法中的占有理论研究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1、事实上的占有。
将占有描述为一种事实控制力,或者在大多数场合下是一种事实控制力的说法已经成为通说。对于事实上的占有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占有的主体
占有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是事实占有的一个突出特征。在日常生活中,财物的所有者与占有人有许多情况下是分离的。比如: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车辆借给乙开,丙认为该宝马车特别拉风,遂从乙处盗走了宝马车。丙通过一种打破乙对宝马车的占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取得了甲所有的宝马车,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公司在法律上可能是财物的所有人,但是实际占有财物的人,往往是社团的某个成员和公司企业里实际管理财物的人。因此,即使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也并不一定为物主本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取走行为打破的是第三人(实际管理财物的人)的占有,但是遭受财产损害的仍然是所有人。
(2)占有能力和占有意思
影响事实性占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占有能力。对于占有的认定,与年龄无关。与占有人是否事实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物的能力有关。占有意思指的是一种控制意愿。即占有人必须知晓他对财物有控制力,并且有控制财物的意思。
(3)时空条件对占有的影响
对于占有的事实控制力,与人和物的空间联系有关,这种空间联系的时间长度也会对占有的判断产生影响。比如,一个本来不占有财物的人,当他在空间距离上与财物越来越近时,才有可能拥有对该财物的事实控制力。占有的丧失与时间条件有重要关系。例如,顾客就餐离开时忘在座位上的皮包,离开两分钟后又回头去取,该皮包仍然归顾客占有;但是如果经过几天后想起再去取,则顾客已经丧失对皮包的占有。
2、规范上的占有
有学者认为占有的规范性,是在事实因素不足时为了使占有概念更加完整,而予以补强的因素。规范性占有的“规范性”可以从一般社会观念层面和道德法律层面对其进行理解。
(1)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规范性占有。
有许多占有的成立需要介入一般的社会观念来判断。比如,我们会把车停在街边的停车位然后离开,此时,我们认为车辆仍属于车主占有。这个结论也是被社会普遍承认的,但是该结论如何进行解释?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占有一旦建立之后,在时空条件上有靠近和接触财物的可能性,维系在人与物之间的那根线始终未断,事实控制力就被视作存在。
(2)从法和道德秩序层面分析规范性占有
当多个主体均对财物有很强的控制力时,到底谁是占有人,需要通过法律秩序或道德习俗的规范标准来认定。例如,酒店的服务员会帮助客人搬行李,此时服务员相比客人会有更强的控制力,但是根据一般社会秩序或者道德习惯人们仍然会认为行李归客人占有。在多个主体均对财物有事实控制力时,法律或道德习俗等规范秩序成为认定财物由谁占有的重要因素。
二、占有规范性的重要性分析
1、案例分析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三国游戏账号卖给了沈某,之后沈某多次为该账号购买游戏装备。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卖出部分装备得款人民币60,725元。本案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定为被告人赵某盗窃罪。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并予以出售获利。学者们认为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虚拟财产的占有问题,即虚拟财产能否被占有、如何占有、由谁占有……未经用户同意转移他人的游戏装备及直接盗取账号的行为如果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还需要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传统盗窃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的概念,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要求盗窃行为转移了财产打破原来的占有建立新占有,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其判决结果看,在司法实践中,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即是承认了该财物可以被占有。
我国的占有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学者将占有解释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规范上的占有。之前事实上的占有适用于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与占有有关的案件,是因为那个时代事物都是实际存在的,物理特征明显,能够对事物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力,此时事实上的占有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占有离不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在当时采用事实上的占有能够保证对占有权利的保护。
规范性的占有需要考虑社会观念,比如行人携带一个非常贵重的物品进入一个人口密集的车厢,此时,车厢内的很多人都对该物品拥有很强的事实占有力,但是这明显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观念不认为该物品由车厢内的所有人占有,而是仍然由行人占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天然气、虚拟财产等这些无体物的出现无疑给我国刑法中的占有提出了巨大挑战。由于这些物品不能被实际占有而不能成为当前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在实践中面临保护困境。
但是,随着规范性占有的出现与不断发展,这些新出现的事物的占有得到了很好的认定,在本案中虚拟财产这类特殊的物品,由于存在于网络中不能实际被占有,但是依一般社会观念该类物品确实由玩家沈某所有,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沈某对账号及游戏装备的占有。因此,一般社会观念在此案判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刑法中占有的认定
从张某盗窃案中可以发现规范性占有在我国刑法中认定占有时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刑法中对占有的认定不再是单纯的靠事实性占有,在有些案件中还必须结合规范性来认定占有。但是事实性占有与规范性占有两者内部怎么发挥作用?或者说什么情况下用事实性来判断?什么情况下用规范性来判断?我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呢来认定占有:
一是先看事实性因素,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事实上控制财物,不具备控制财物的能力,那他就不可能打破原来的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继而就不用再进一步考虑规范的问题。
二是当多个主体对财物都存在事实上的控制力时,我们需要进一步从规范上判断占有。比如超市老板和小偷,超市老板作为超市里陈列财物的所有人和原占有人,其对财物的控制关系得到法律秩序的承认和保护,也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因此,小偷对于超市财物的占有只是靠事实控制力,而没有任何社会秩序或者道德、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因此在被害人没有对财物的控制力还没有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在规范性层面进行比较时,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同该财物仍然由老板占有。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占有的认定中,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在占有判定中有不同的作用。事實因素即实际控制力是判断占有有无的必要基础,在事实控制力为零时不可能成立占有,但有事实控制力未必就存在占有。在规范层面上进行实际控制力强弱的比较,是判断占有归属的评判基准。在多个主体对财物均有事实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事实控制力的大小强弱不再是重要的因素,此时,占有归属的判断取决于规范认同度的高低。谁的规范认同度高,谁就是财物的占有人。即事实性因素是占有成立的基础,规范性因素是占有成立的评判基准。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2] 郭晓红:《民、刑比较视野下的占有之“观念化”》,载《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1 期
[3]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4] 陈烨:《刑法中的特殊财产类型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 杨猛:《APP虚拟财产犯罪新解——以占有为解释视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薛银艳(1992.12-),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专业: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