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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理论在泛义上的“被应用”有两种意义 ,即被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理解或解释而诉诸。有三种直接诉诸伦理学理论的方式。将一种体系作为解释系统应用于全部领域的方式目标过高。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方式具有灵活性 ,但牺牲解释的系统性。将一种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的方式较为合理 ,但也容易受到不同推理和不同结论的挑战。更好的选择也许是解除应用伦理学提供理解或解释系统的工作 ,使它专心从事它能最好地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