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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工作时间分配为中心的实证研究显示,基层刑事法官的时间主要用于办案,而办案的时间主要耗费于大量的书面性工作,法官用于庭外活动、集体合议与讨论的时间有限,庭长确有相当长时间耗费于行政性的管理工作。这些发现与以往关于中国法官工作状态与工作内容的认识不尽一致,而有些发现则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学界关于中国刑事审判制度运行的判断。实证研究的一些发现为中国法院改革提供了若干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