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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各地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量大幅攀升。现行立法虽有进步,但其处罚的基本形态为实害犯、行为犯。这样的立法设置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来说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遏制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在污染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