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公司代表制度法理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外国立法,指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造成董事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缺陷,并提出实行"董事会代表与意定代表并存,意定代表优先"的制度、明确公司代表人权责、加强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等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