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网上立案的运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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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5年最高院出台相关意见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全国各地的网上立案系统也相继投入使用。浙江省开发了“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和“浙江智慧法院”,并于2017年发布了《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正式开启了网上立案的新模式。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网上立案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其发展也是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电子化、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部分,而新事物的发展不会一蹴而就,现阶段立案登记制和网上立案还面临着立法上、实施上的困境,如无法可依、立案审查标准不一、滥诉加剧等等问题应当从多元视角加以全面的制度配置。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网上立案 运行检视
  作者简介:朱舒凡,浙江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7
  为解决“立案难”,2015年5月开始全国实行立案登记制,而随着诉讼电子化条件的成熟,全国各地也相继推出了网上立案等网上诉讼服务,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网上立案的发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就立案登记制和网上立案的理论和现状对其现实困境以及完善方法在本文中进行论述和探讨。
  原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同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 9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由此看出,立案审查制下的立案标准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立案难”的困境,且这种制度实际上对当事人诉权造成了损害。
  为解决这种困境,亦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实体审查就应立案登记并受理案件,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但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进行审查,而是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进行形式审查,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主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一、立案登记制推动网上立案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会条件的成熟为网上立案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社会条件。2014年最高法發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该意见的发布为网上立案的建立和发展埋下了伏笔。
  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更是推动了我国网上立案的快速发展。2015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上述推动作用表现在,网上立案的出现将为当事人提供更方便的诉讼指引,也将缓和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立案等待时间长等问题。
  网上立案是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尽可能地解决现实困境的一种创新立案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是完全脱离传统立案模式的,而是传统立案模式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是传统立案模式在互联网层面的补充,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现以浙江为例对网上立案的流程进行简述: 2016年浙江着手打造“浙江智慧法院”,现该APP已经全省法院全面推广应用,并开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全省124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1.5万余名律师提供网上全流程诉讼服务。
  “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分为法官、律师、自然人、组织机构四种登录方式,法官和律师均无需注册分别通过内网邮箱和律师执业证号登录即可,而自然人则需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后注册登录,组织机构亦需要进行注册登录。该平台中含有“网上立案”版块,律师或当事人登录后可通过该版块提交民商事一审和行政一审立案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以及进行诉讼费用的缴纳。以当事人提交民事一审立案申请为例,当事人需要在申请页面所填写的内容包括“申请受理法院”、“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起诉材料”、“给法官留言”、“是否接受诉前调解”,事实上在实践中,在此递交立案申请并不需要填写所有以上内容,如“诉讼请求”和“起诉材料”甚至被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也无需填写即可递交立案申请。律师或当事人递交立案申请后,法院将对立案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立案,当事人和律师均可在该网站上追踪查询立案情况。可见,现行网上立案实际上是一种网上立案预约行为。
  “浙江智慧法院”APP提供了法官、社会公众、当事人和律师四种不同的通道,分别对应不同权限的服务。但APP并未提供直接网上立案的服务,而是主要提供诉讼指导,如果想要网上立案依旧需要通过链接转向“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二、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网上立案的困境
  立案登记制推动了网上立案的发展,网上立案的发展亦缓解了部分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困境,但另一方面,网上立案加剧了一部分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困境。
  (一)缓解了立案庭的“案多人少”,加剧了审判庭的“案多人少”
  以浙江为例,浙江高院副院长何鉴伟在最高法召开的有关立案登记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浙江法院共登记立案231.3万余件,同比上升29.02%,当场立案率达96%,其中全省法院已网上立案11万余件。且根据最新数据, 2017年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52%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在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推行前的 立案窗口每天接待的当事人人数屡创新高,由于法院立案接待能力有限,导致一些当事人等候时间较长,而随着网上立案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案登记制给立案庭带来的现场立案压力。   但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的门槛,网上立案使立案程序更加便捷,这使得更多的案件涌入审判程序。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增多,且实质审查的内容大多留给了法官在法庭上进行调查,使法官的任务有所加重。且这大量涌入法院的案件中不乏一些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院在立案阶段只进行形式审查,特别是法院对于网上立案的资料审查具有一定的技术上的局限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向法院提起虚假、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实施时审查标准不统一
  根据相关意见, 立案应当只进行起诉登记要件的审查和形式审查。但在立法上却尚未有配套的改动,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采用的是同样的起诉条件和审查标准,这使各地各个法院在实践中出现了分歧,网上立案推行过程中,这一分歧更是越加明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19条仍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有关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对被告的主体资格的规定表面上看属于形式审查,但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此的解释不一。这导致了各地各法院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尤其主体资格、证据等方面出现了较大分歧。例如,浙江省部分基层法院仍会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附在起诉状后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查。
  (三)形式审查导致的“送达难”
  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然而单纯的形式审查使法院无法确认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的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的准确性,且在网上立案申请中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并不严格,法院在根据这些信息送达相关诉讼资料时极易造成错误送达、迟延送达、无法送达等情况,法院需要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完成对当事人的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一次诉讼的周期,使“送达难”成为民事诉讼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四)网上立案无法可依
  作为新生的立案方式,网上立案目前还缺少较高位阶的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现各地均是根据相关意见或各地的相关规定实施网上立案,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上位法,各地对网上立案的面向人群、受案范围以及其他立案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规定不一:
  1.面向人群。如浙江省和江苏省面向人群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和广州市面向人群为当事人;北京市网上直接立案面向人群为北京律协律师,而预约立案面向人群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些地区限制了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自由选择权。
  2.受案范围。如浙江省受案范围为民事一审、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申请;江苏省受案范围为民商事一审、强制执行申请;上海市受案范围为民商事一审、强制执行申请;北京受案范围为民商事一审、强制执行申请(部分)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深圳市受案范围为民商事一审、刑事自诉、行政、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其中,关于民商事一审、执行案件能够作为适用网上立案各地法院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二审能否直接适用网上立案尚未统一。各地受案范围不同将导致当事人诉权的不平等,这在本质上违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3.其他程序。以立案流程为例,部分法院的立案流程可以全程在网上完成,而部分法院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后仍需要到法院立案庭完成立案手续,另一部分法院则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后再在网上进行立案申请……立案流程的不规范将降低司法的严肃性,将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这一系列的不统一将导致同样的案件可能A法院登记立案而B法院拒绝登记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实践中因网上立案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混乱越来越多,这将不利于网上立案制度的推行,也不利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的形成。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网上立案不信任
  互联网与司法的结合才刚刚起步,公众习惯了传统纸质形式的立案方式后,对新出现的网上立案模式的不信任可以被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公众的保守态度,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网上立案系统、技术的有待完善和网上立案推广力度的有待加强。
  例如,实践上未明显减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累。就浙江省部分基层法院来说,网上立案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推广和实施,法院为响应“网上立案”的号召在实践时反而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重复或增加了部分工作。如上文所述的立案流程,部分法院为响应“网上立案”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进行“兩次”立案:网上立案和现场立案。
  想要使公众接受进而使用网上立案等电子化诉讼方式,公众需要一定时间,网上诉讼的技术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也还需要法律界共同的努力。
  三、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应对方法
  为更好地落实网上立案,我国不得不根据现实情况对现行网上立案的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完善立案登记制审查制度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的网上立案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将受到立案登记制的影响和限制,但如上文所述,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各地法院立案标准不一的问题,可以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明确审查标准,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以及是否需要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尤其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出于缓解“送达难”的考虑,笔者认为法院有必要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的帮助下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如在网上立案申请中设置相应版块供申请人提交立案申请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函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
  (二)完善网上立案立法工作
  为解决网上立案无法可依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网上立案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而有法可依不仅解决网上立案的合法性问题,也能够增加其可接受性。   同时,通过分析《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等地方规定,笔者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立案上位法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面向对象。网上立案的面向对象仍然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可随意限制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网上立案的权利,因此统一立法时建议同时保留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的权限。
  2.立案范围。对于民商事一审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申请适用网上立案各地法院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但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二审能否直接适用网上立案尚未统一,鉴于各地网上立案系统水平不一,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建议暂时排除在网上立案的适用范围内。
  3.实名制。为明确责任归属并减少滥诉的发生,建议统一规定网上立案系统建立实名制系统并适当利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证明,如浙江省的实名制规则可通过立法推广至全国进行统一适用,即律师通过有效执业证件注册并登录,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登录。
  4.提交材料。网上立案后纸质版起诉材料是否还需要提交至法院以及上交时间,现全国各地规定未进行统一。笔者建议现阶段仍应要求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但为了更好地实现网上立案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的目的,我国可统一规定网上立案预约提交材料制度,减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前往法院的次数以及不必要的排队等候时间。
  5.专人负责、专门设备。网上立案不同于传统立案模式,需要法院配置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也需要法院在立案庭设置自助网上立案功能区,配置专门设备和专人指导。
  6.网上立案的线下补充。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建议立法时统一规定线下补充制度,如当网上无法确认起诉材料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法院可预约相关申请人进行线下审查。
  7.滥诉后果。实名制是从预防的角度减少滥诉,而规定滥诉后果则是从事后对滥诉进行惩罚。笔者建议在网上立案统一立法时应当强调滥诉后果,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机制和惩罚机制。
  (三)加强对网上立案的执行监督
  网上立案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全国各地法院依法执行,为了有效地实现网上立案制度建立的目的,对网上立案的实施应当加强相关的监督和反思。
  (四)加强技术支持,建立和完善“一站式网上诉讼系统”
  网上立案是互联网发展与司法结合的多元化产物,其有效实施必定需要各方面的技术支持。首先,应当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与支持。一方面,法院可以更加准确地进行审查,更好地取得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信任,更加有效地推广和使用网上立案系统,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尽早建立“一站式网上诉讼系统”,完成网上立案与后期网上诉讼的有效对接机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网上立案的便捷优势。其次,网上立案亦需要各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管辖、身份信息的获取等细节均可通过各方配合来完善。
  四、结语
  在实践中凸显出的网上立案机制无法可依、加剧滥诉等困境使网上立案机制的完善和推广势在必行,但在推行网上立案时,我们仍然应当注重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自由选择,形成网上立案模式与传统立案模式双轨制,不可强制当事人使用网上立案而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而浙江的诉讼电子化实践水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浙江法院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应当多与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交流、分享和总结,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电子化、现代化转型贡献浙江的一份力量。
  注释:
  陈国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1月26日在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system/2016/02/02/021011445 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7日.
  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1月27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zjxw/201802/t2018020 7_654188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2日.
  黄晓云.“E时代”立案更便捷——各地法院纷纷开通網上自助立案系统.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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