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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在法理上很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对其在法律性质上的认识的不统一。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存在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愿加以承认。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