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两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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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
  中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生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结构性前提。
  一些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
  在外商投资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谜局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强化社会责任(由股东、社会和生态三方面责任组成的社会责任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潮流。近年来,这一潮流也到了中国,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对中国企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多数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十分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纪和社会经济秩序,履行纳税义务,热心公益事业,关注消费者利益,尊重企业员工权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谋求股东与雇员、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和环境间的协调。然而,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做出违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和道德准则的事情,逃废社会责任,甚至在外国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到了中国则改变行为方式,实行国别歧视。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过去一年中,中国媒体至少对12起跨国公司弱化其在中国的社会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
  
  一提到跨国公司,我们会很自然地将其与这些词连起来——实力雄厚、技术先进、产品和服务高质量,等等,因此对它的信任度极高。而且,中国的消费者还把这种高信任度甚至是崇拜给予了跨国公司在华的企业。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在中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弱化其社会责任的事件不断被披露,跨国公司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能在母国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为何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变脸”了呢?这是我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编者手记
  
  进行商业贿赂
  
  十几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最近十年里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企有关。外企行贿这股暗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助长了社会商业风气的恶化。
  美国朗讯公司在2003年9月30日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依照《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司进行的审计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根据该部法律,如果朗讯不对其中国公司的高层做出处理,就要面临200万美元的罚款。另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达162.3万美元(现金),以换取这些医院购买DPC的产品。
  “朗讯案”和“德普案”暴露了中国严重的商业贿赂问题。两个案件有着共同点:一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能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查处,但中国国内相关部门却很难发现、查处;二是跨国公司在华对中国人员行贿,受到美国本土法律《反海外腐败法》的处罚,但却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制裁。
  在“朗讯案”和“德普案”等贿赂案曝光后,人们听到更多的却是对这种行为的辩解——在中国大陆你不行贿就根本拿不到订单;商业贿赂是中国经济领域的“潜规则”;等等。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提出了冠冕堂皇的行贿理由: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母国存在巨大差异,中国普遍存在腐败行为,如果不行贿,根本不可能赢得竞争;为了绕过中国的各种不合理的法规和政策,必须行贿。
  其实,追求高额利润才是跨国公司行贿的内在动机,而中国社会商业环境存在缺陷只是其行贿的外在条件。
  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尽管占有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但作为外来经济力量,在参与有关决策方面不占先机。在转轨经济下的政府控制和左右资源配置的权力仍然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单纯靠经济、技术实力不见得能够获得市场准入机会、赢得市场竞争,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跨国公司宁愿支付行贿成本,采取为政府官员提供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EMBA班等隐蔽的行贿手段。这对一些掌握资源配置权的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是某些跨国公司行贿屡屡得逞的主要原因。
  一味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行为归因于中国的商业环境,这在认识上是肤浅的。即使在美国本土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也没有根绝。“朗讯案”和“德普案”均被外国监管部门发现却并未被中国国内相关部门查处,也反映了在反公司贿赂方面,中国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缺乏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缺乏反海外腐败方面的相关规定,导致难以对跨国公司的行贿事件进行追究。
  
  非法避税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然而长久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中一直存在着“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这与正常的商业逻辑相悖。这一“谜局”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亏实盈!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官员认为,2/3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是其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出来的。近几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避税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日趋复杂的避税策略和花样不断翻新的避税手段,中国的反避税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至今,我国较少正式公布因非法避税而被查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大范围非法避税而受不到有效惩处,这产生了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导致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纷纷效仿。
  非法避税得不到及时、有效制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我国反避税方面的经验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相关人才匮乏,总之能力有限,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逃税的打击力度不够。二是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招商引资冲动,把招商引资规模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在千方百计地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各种各样的关照,迁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和行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熟视无睹,惟恐对此进行打击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三是我国自上而下地(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设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至今,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仍然存在差别,“双轨”并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互相攀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甚至超越权限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法避税行为给予袒护,造成它们非法避税泛滥。
  
  涉嫌垄断
  
  从近几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商务部编制的《中国外资统计》的数据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行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2005年的36%左右,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从而全面控制了我国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半数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上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在装备制造行业,跨国公司纷纷控股并购我国的地方龙头企业——英国伯顿电机集团并购大连第二电机厂、瑞典阿特拉斯·科普柯并购沈阳凿岩机械公司、德国依纳公司并购西北轴承、新加坡威斯特电机公司并购大连电机厂、博世公司重组无锡欧亚柴油喷射有限公司、约翰·迪尔控股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西门子公司并购锦西化机的透平机械分厂、美国卡特彼勒并购山工机械公司、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等,逐步取得市场领先地位。
  当然,我们不能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地位上升就断定出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垄断的现象,是否垄断要根据反垄断法来裁决。但是,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长期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不公平地阻碍同业竞争者。正如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研究所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生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结构性前提。一旦出现垄断行为,必然会限制市场竞争,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企业来说,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成本。所以,如果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得不到惩罚,那么,企业就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去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逃废社会责任。当然,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不达标也很可能面临消费者和法律的惩罚——消费者减少消费或选择其他的替代品,使有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销售量减少,相关企业的利润降低;政府监管部门开出罚单,或责令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企业退出市场,这些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对企业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的动机和行为形成制约。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面对的是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遇到内资企业残酷的竞争,其产品的替代者较少,或根本就没有替代者,致使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甚至赢得竞争。另外,刚刚走出贫困、解决温饱问题的中国人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要求偏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任,隐瞒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欺骗客户。如,消费者一直把宝洁公司视为高质量的象征,对其产品SK-II也一味迷信,简单地把SK-II等同于高质量。在缺乏理性的消费者监督的情况下,宝洁可利用其品牌的公信力,刊登SK-II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侵犯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此外,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使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产品的行为得不到严厉制裁,逃废社会责任的成本偏低。如,虽然卡夫公司在中国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但这却是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的。正如卡夫公司所言,公司是否使用转基因成分,考虑的是不同市场的国家法规。正因为我国食品安全和卫生法律规章不健全,才使一些跨国公司能够采用双重标准,歧视中国消费者。再如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也是由于中国的《食品卫生法》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哈根达斯违规后受制裁的成本非常低,只有区区5万元人民币,所以哈根达斯才敢于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
  
  向中国转移污染
  
  有些跨国公司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恶化了环境和生态系统,加重了我国的环境压力,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外商投资于PIIS(在生产过程中若不进行治理就会直接和间接产生大量污染物的产业)的企业共有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业人数295.5万人,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23%、5.05%和2.0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30%左右。其中,投资于严重的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1984亿元,从业人员118.6万人,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0.10%、2.41%和0.8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13%左右,占PIIS相应指标40%以上。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已对中国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之所以能把高污染的企业、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标准低,环境保护力度弱,对于环境污染的惩罚轻,企业破坏环境造成的社会治理成本没有完全内部化(即由企业承担);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迁就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甚至庇护那些高污染企业,使之免受惩罚。
  
  结论和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中存在的这些逃废社会责任的问题,在内资企业中也同样存在。虽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由来已久,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我国也没有对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完整的界定,所以不能完全倚赖正式的制度安排,还必须利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即靠道德伦理规范、舆论压力、价值观念等约束企业的a行为。
  第一,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当务之急在于建立一套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和制约机制,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积极落实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高信息透明度,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及时披露并实施严格监管;还必须加快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彻底的由政府官员操控资源配置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化,铲除权力寻租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制度基础。
  第二,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款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创造不同性质企业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要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政策待遇,取消竞争性领域按照经济成分性质设定倾斜政策的做法,用产业倾斜政策和区域倾斜政策替代经济成分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同时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适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重新审视利用外资的理念,放弃简单追求外商投资数量增长的政绩观,把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和水平置于首位,把引进外资与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结合起来。
  第三,面对可能出现的跨国公司垄断问题,应尽早颁布《反垄断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依法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应具备以下框架内容:垄断控制制度;生产和资本、市场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不公正交易方法和歧视的控制制度。还应该设立独立于一般行政机构之外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
  第四,面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问题,一方面,政府完善劳工标准的制度建设、加大法律监督和查处力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提高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人必须提高组织化程度,利用工会的力量制约资本不择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不达标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并严格执法予以打击;另外,市场竞争也是抑制此类现象发生的外部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提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品的企业就很难在市场上立足;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抵制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六,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向我国转移污染问题,我国应该提高环境标准,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使治理污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污染成本;放弃简单追求GDP增长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谋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此外,从长计议,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弱化社会责任问题,还应该研究并构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由权威机构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结果,以对企业形成软约束。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逃废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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