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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课程已经确定:全力以赴地形成一个导论。其主题是“生命政治”。我用这个词,意在表明一种始于18世纪的行为,它力图将健康,出生率,卫生,寿命,种族……等等问题合理化。一群活着的人组构成人口,这一特定现象,使得治理实践必需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意识到,自19世纪以来,这些问题占据的地盘已经扩张,到今天,它们已经构成了诸多的政治和经济问题。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不能摆脱政治合理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它们显现和酝酿了其迫切性。在此,“自由主义”进入了这个画面。因为正是和自由主义相关,这些问题才开始具备一种挑战的面貌。在一个急切地要求尊重法律主体和确保个人自由进取的体制中,“人口”这一现象,连同它的一些特定效应和问题,当如何解释?人口,将以何种名义,根据哪些规则来对待?19世纪中期在英国发生的关于公共健康立法的辩论能给我们提供一个范例。
我们该如何理解“自由主义”?我依据的是保罗·维尼对历史普遍性的反思,以及尝试一种历史唯名主义方法论的需要。尽管有大量的可供选择的方法,我还是不打算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或是意识形态来分析,当然,更不会将它看做是“社会”的“自我表述”方式。相反,我将它看做是一种实践,也就是说,一种“行事方式”,它针对着客观对象,通过不间断的反思来调整自己。这样,自由主义就被看作是使治理实践变得合理化的一种原则和方法。这种合理化遵从——这是它的特性——经济最大化的内在规律。合理化的治理实践,旨在取得最大的效果,同时又尽可能地缩减成本(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意义上的成本)。尽管如此,自由主义的合理化还是以这样一个假定为起点:治理(治理government在此指的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在国家机构的框架内,并借助这种框架,来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的目的并非治理本身。它没有理由为自己而存在。它的最大化,即便在最可能的条件下,都不应该是它的调节原则。就这点而言,自由主义同“国家理性”(reasonof state)发生了决裂,后者自19世纪末以来为了国家的生存和强化寻求一种意图:既能为不断增长的治理术进行辩护,也能为其发展进行调整。德国人在18世纪之所以发展出治安科学(Polizeiwissenschaft),既是因为他们缺乏一个大的政府形式,也因为狭隘的领土分割使他们能够进入极其方便观察到的局部地带——如果考虑到那个时代的技术和观念工具的话。这种治安科学总是服从这种原则:关注不够;太多的东西失去了控制;太多的地方没有调节和监督;没有充分的秩序和管理。总之,管得太少。治安科学是国家理性原则所主导的治理技术形式。它是以一种“完全自然的方式”,来讨论人口问题。要使国家强盛,人口问题或许是最为重大,最为活跃的要素。就此,健康,出生率,卫生,理所当然地在其中找到了重要的位置。
而自由主义则和这一原则相呼应:“管得太多。”或者,至少,人们总是担心管得太多。治理术不受批判就不应该实施。这种批判较之最优化尝试要激进得多。它应该置疑的不仅仅是取得其效果的最佳手段,也包括要取得这些效果所要实施的计划的可能性,甚至是合法性。对管得太多的危险的怀疑寄寓在这个问题中:实际上,人们为何要管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自由主义的批判很难同那个时代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区分开来。正是以社会的名义,人们才试图确定,为什么要有一个政府?在什么范围内可以不要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有害无益?一旦国家生存(the existence of the state)直接采用了治理实践,那么,从国家理性的角度来说,治理实践的理性化暗示着最佳环境的最大化。自由主义思想的出发点不是国家生存,而是社会。前者在治理中预见了要达到那个自为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同国家处于一种复杂的内外关系中。社会,既作为一个前提,也作为一个结局,促使人们不再这样问:“人们如何以最少的成本进行最多的管理?”而是这样问:“为什么要治理?换句话说,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就社会而言,治理想要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其目的何在?”社会,这一观念的出现,使治理技术的发展奠定在这一原则之上:治理“过多了”,“过量了”,至少,它是一个额外的多余物:它的必要性和有用性总应该受到置疑。
人们通常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视做是一种历史普遍性,进而使得他们考察全部的具体制度。与此相反,我们只是将它看做是一种具有特定治理技术的图式。
这样,我们不能说,自由主义是个从未实现的乌托邦——除非自由主义的内核被当成一系列的规划,而这个内核又是从对它的分析和批评中提出来的。它也不是遭受现实挫折,在现实中找不到位置,进而产生的梦想。相反,它成为对治理现实进行批判的工具,因此,它既是多义的,也是复现的。它批判的现实包括:1)人们试图摆脱的先前的治理术;2)人们试图先将其解散,然后进行重组和合理化的当前的治理术。3)遭到反对的,并限制其滥用的治理术。就此,我们会发现自由主义同时具备不同的形式。它是治理实践的一个管理图式,它的主题,间或是激进对抗的。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上半期的英国政治思想的明显特征,就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自由主义概念。更为明显的,它也是对边沁及边沁主义者的发展和曲解。
无疑,在自由主义批判中,作为现实的市场,作为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正如罗桑瓦隆(Rosanvallon)在他的重要著作中所证实的,自由主义既非它们的结果,也非对它们的发展。相反,市场,在自由主义批判中,扮演的角色是“尝试”,是一个特殊经验,在此,人们可以确定过度治理会引发什么效果,甚至能掂量它们的意义:对“饥荒”体制的分析,或者更普遍地,对18世纪中期谷物贸易的分析,都意在表明,在哪个环节治理表现得过分了。不论是重农学派的经济表,还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进而,无论是对价值构成和财富流通所作的揭露性分析(以“证据”的形式),还是相反,对个体追逐利润和集体财富的增长这二者内在的隐匿关系所作的预示性分析,面对所有这些问题,经济学都表明,在经济活动的优化发展和治理程序的最大化之间,并不存在着基本的可比性。正是因为这一点,而不是观念游戏,法国和英国的经济学家才脱离了财政主义和重商主义。他们对经济实践的思考,摆脱了国家理性的霸权和治理干预的渗透。经济学家将它作为“管得太多”的尺度来对待,因此,也将它置放在治理行为的“极限处”。
自由主义也不是来自于法律思想,正如它不是来自经济分析一样。不是从契约性纽带产生并奠定了一个政治社会的观点出发,而是在寻求一种自由主义的治理技术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以法律形式构成的管理工具,较之一个温和的或者英明的统治者,要有效得多。(相反,出于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不信任,重农学派要使经济上的“自然”法得到承认,往往倾向于寻找一个权力受到制度限制的君主的管理。)自由主义寻求法律的管理,但不是借助于对它来说自然而然的条文主义,而 是因为法律界定了普遍干预的形式,它排除了个体的,特定的,例外的尺度;也因为被治理者参与了法律和议会体制的形成,这种参与构成了最有效的治理经济的体制。因此,“法治国”(Rechtsstaat),法律规则,“真正的代理性”议会体制组织,在19世纪的整个开端,都和自由主义紧密相关,但是,正如政治经济学(开始是作为对过度治理术的一个测试而被运用的)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都不是自由主义一样,它们也很快导向了反自由主义态度(无论是在19世纪的国民经济中还是在20世纪的计划经济中)。所以,法治国的民主并不一定是自由主义的;而自由主义也不一定是民主的,或者,并不一定致力于法律形式。
自由主义,诱使我在其中看到的,既不是一个相对统一的教义,也不是去寻求一些或多或少被清晰地界定目标的政治学,而是对治理实践进行批判反思的形式。批判既来自内部,也来自外部,它凭借这样那样的经济理论,或涉及到这样那样的没有必然的面对面联系的司法体制。自由主义的问题,就被理解为“管得太多”的问题,它最初出现在英国,是近期的欧洲现象,即“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特征。治理实践的“好和坏”,“管得过多或过少”,一旦这些成为公众辩论的对象,那么,它的过度运用,就可能受到限制,此时,如果政治生活真的存在的话,那么,自由主义确实是政治生活的构成性要素之一。
当然,上述反思并不是对自由主义的所谓透彻“解释”,毋宁说,它是对“治理理性”可能性分析的一个计划。治理理性即某些合理性,它们在方法的层面上运作,国家行政通过这种方法来指导人的行为。我尝试着作一个这样的分析,涉及到两个当代的例子:1948-1962间的德国自由主义;芝加哥学派的美国自由主义。这两种自由主义,在一个明确的语境中,都把自己表述为对“过度治理”所特有的非理性进行的批判,对富兰克林所说的“俭省治理”技术的回归。
在德国,过度治理属于纳粹主义和战争体制,除此之外,它还是一种指导性的计划经济,形成于1914到1918年这段时期对资源和人的广泛调配。它也是“国家社会主义”。事实上,弗莱堡学派的那些人(或至少受他们影响的那些人),后来在杂志Ordo上撰稿的那些人,他们早在1928到1930年,就开始界定,规划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二战后的德国自由主义。瓦尔特·欧根(Walter Eucken)、弗兰茨·波姆(Franz Bohm)罗普克(W.roepke)和冯·罗斯托(Von Rustow)等人站在新康德主义哲学,胡塞尔现象学和韦伯社会学的交汇点,他们在某些方面和维也纳经济学家非常接近,关注经济结构和法律过程的历史关系,进而对三条不同的政治阵线展开批判: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以及凯恩斯鼓吹的干预主义政策。但是,他们针对的敌人在他们看来只有一个:完全漠视市场机制的经济治理。而市场机制只能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就是在自由主义治理技术的基本主题上运转。它试图对在体制和法律框架内组织起来的(而非计划和引导的)市场经济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这个框架,一方面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和限制,另一方面,又相信自由的经济过程不会导致任何的社会扭曲。本课程的第一部分就是研究秩序自由主义,它启发了阿登纳和艾哈德时期联邦德国总政策的经济选择。
第二部分要讨论的是所谓“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几个问题。它主要和芝加哥学派相关。这种自由主义也是针对它眼中的“过度治理”而酝酿出来的。新政,战争计划,以及战后民主党政府支持的重大的经济和社会规划,在西蒙斯(Simons)看来,都导致了过度治理。同德国的秩序自由派一样,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批判也是以经济自由主义的名义发起的。他们列举了过度治理不可避免的危险结果:经济干预主义,治理机制的膨胀,过度行政,官僚制,所有权力机制的僵化,等等;与影随行的,还有新的扭曲的经济生产又导致新一轮的干预。不过,美国新自由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即,它是同德国的社会经济市场完全相反的一场运动。对于后者而言,市场是合理经济的唯一基础;但市场的价格调节本身如此脆弱,以至于充满警觉的社会干预的内部政策应对其支撑,管理和“组织”。(这些干预包括对失业者的援助,健康保险,居住政策等等);而美国新自由主义则相反地将市场的合理性,它提议的分析图式,它表明的决策标准,扩充到独一无二的基本的经济领域之外:比如,家庭和出生政策,违法和处罚政策,等等。
因此,我们现在需要研究的,就是特定的人口和生命问题在治理技术的框架内是如何提出来的。这个治理技术,并不总是自由主义的,甚至远离自由主义,但是,从18世纪末开始,它就被自由主义问题所缠绕。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不能摆脱政治合理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它们显现和酝酿了其迫切性。在此,“自由主义”进入了这个画面。因为正是和自由主义相关,这些问题才开始具备一种挑战的面貌。在一个急切地要求尊重法律主体和确保个人自由进取的体制中,“人口”这一现象,连同它的一些特定效应和问题,当如何解释?人口,将以何种名义,根据哪些规则来对待?19世纪中期在英国发生的关于公共健康立法的辩论能给我们提供一个范例。
我们该如何理解“自由主义”?我依据的是保罗·维尼对历史普遍性的反思,以及尝试一种历史唯名主义方法论的需要。尽管有大量的可供选择的方法,我还是不打算将“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或是意识形态来分析,当然,更不会将它看做是“社会”的“自我表述”方式。相反,我将它看做是一种实践,也就是说,一种“行事方式”,它针对着客观对象,通过不间断的反思来调整自己。这样,自由主义就被看作是使治理实践变得合理化的一种原则和方法。这种合理化遵从——这是它的特性——经济最大化的内在规律。合理化的治理实践,旨在取得最大的效果,同时又尽可能地缩减成本(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意义上的成本)。尽管如此,自由主义的合理化还是以这样一个假定为起点:治理(治理government在此指的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在国家机构的框架内,并借助这种框架,来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的目的并非治理本身。它没有理由为自己而存在。它的最大化,即便在最可能的条件下,都不应该是它的调节原则。就这点而言,自由主义同“国家理性”(reasonof state)发生了决裂,后者自19世纪末以来为了国家的生存和强化寻求一种意图:既能为不断增长的治理术进行辩护,也能为其发展进行调整。德国人在18世纪之所以发展出治安科学(Polizeiwissenschaft),既是因为他们缺乏一个大的政府形式,也因为狭隘的领土分割使他们能够进入极其方便观察到的局部地带——如果考虑到那个时代的技术和观念工具的话。这种治安科学总是服从这种原则:关注不够;太多的东西失去了控制;太多的地方没有调节和监督;没有充分的秩序和管理。总之,管得太少。治安科学是国家理性原则所主导的治理技术形式。它是以一种“完全自然的方式”,来讨论人口问题。要使国家强盛,人口问题或许是最为重大,最为活跃的要素。就此,健康,出生率,卫生,理所当然地在其中找到了重要的位置。
而自由主义则和这一原则相呼应:“管得太多。”或者,至少,人们总是担心管得太多。治理术不受批判就不应该实施。这种批判较之最优化尝试要激进得多。它应该置疑的不仅仅是取得其效果的最佳手段,也包括要取得这些效果所要实施的计划的可能性,甚至是合法性。对管得太多的危险的怀疑寄寓在这个问题中:实际上,人们为何要管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自由主义的批判很难同那个时代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区分开来。正是以社会的名义,人们才试图确定,为什么要有一个政府?在什么范围内可以不要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有害无益?一旦国家生存(the existence of the state)直接采用了治理实践,那么,从国家理性的角度来说,治理实践的理性化暗示着最佳环境的最大化。自由主义思想的出发点不是国家生存,而是社会。前者在治理中预见了要达到那个自为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同国家处于一种复杂的内外关系中。社会,既作为一个前提,也作为一个结局,促使人们不再这样问:“人们如何以最少的成本进行最多的管理?”而是这样问:“为什么要治理?换句话说,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何在?就社会而言,治理想要获得存在的合法性,其目的何在?”社会,这一观念的出现,使治理技术的发展奠定在这一原则之上:治理“过多了”,“过量了”,至少,它是一个额外的多余物:它的必要性和有用性总应该受到置疑。
人们通常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视做是一种历史普遍性,进而使得他们考察全部的具体制度。与此相反,我们只是将它看做是一种具有特定治理技术的图式。
这样,我们不能说,自由主义是个从未实现的乌托邦——除非自由主义的内核被当成一系列的规划,而这个内核又是从对它的分析和批评中提出来的。它也不是遭受现实挫折,在现实中找不到位置,进而产生的梦想。相反,它成为对治理现实进行批判的工具,因此,它既是多义的,也是复现的。它批判的现实包括:1)人们试图摆脱的先前的治理术;2)人们试图先将其解散,然后进行重组和合理化的当前的治理术。3)遭到反对的,并限制其滥用的治理术。就此,我们会发现自由主义同时具备不同的形式。它是治理实践的一个管理图式,它的主题,间或是激进对抗的。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上半期的英国政治思想的明显特征,就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自由主义概念。更为明显的,它也是对边沁及边沁主义者的发展和曲解。
无疑,在自由主义批判中,作为现实的市场,作为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正如罗桑瓦隆(Rosanvallon)在他的重要著作中所证实的,自由主义既非它们的结果,也非对它们的发展。相反,市场,在自由主义批判中,扮演的角色是“尝试”,是一个特殊经验,在此,人们可以确定过度治理会引发什么效果,甚至能掂量它们的意义:对“饥荒”体制的分析,或者更普遍地,对18世纪中期谷物贸易的分析,都意在表明,在哪个环节治理表现得过分了。不论是重农学派的经济表,还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进而,无论是对价值构成和财富流通所作的揭露性分析(以“证据”的形式),还是相反,对个体追逐利润和集体财富的增长这二者内在的隐匿关系所作的预示性分析,面对所有这些问题,经济学都表明,在经济活动的优化发展和治理程序的最大化之间,并不存在着基本的可比性。正是因为这一点,而不是观念游戏,法国和英国的经济学家才脱离了财政主义和重商主义。他们对经济实践的思考,摆脱了国家理性的霸权和治理干预的渗透。经济学家将它作为“管得太多”的尺度来对待,因此,也将它置放在治理行为的“极限处”。
自由主义也不是来自于法律思想,正如它不是来自经济分析一样。不是从契约性纽带产生并奠定了一个政治社会的观点出发,而是在寻求一种自由主义的治理技术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以法律形式构成的管理工具,较之一个温和的或者英明的统治者,要有效得多。(相反,出于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不信任,重农学派要使经济上的“自然”法得到承认,往往倾向于寻找一个权力受到制度限制的君主的管理。)自由主义寻求法律的管理,但不是借助于对它来说自然而然的条文主义,而 是因为法律界定了普遍干预的形式,它排除了个体的,特定的,例外的尺度;也因为被治理者参与了法律和议会体制的形成,这种参与构成了最有效的治理经济的体制。因此,“法治国”(Rechtsstaat),法律规则,“真正的代理性”议会体制组织,在19世纪的整个开端,都和自由主义紧密相关,但是,正如政治经济学(开始是作为对过度治理术的一个测试而被运用的)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功能上都不是自由主义一样,它们也很快导向了反自由主义态度(无论是在19世纪的国民经济中还是在20世纪的计划经济中)。所以,法治国的民主并不一定是自由主义的;而自由主义也不一定是民主的,或者,并不一定致力于法律形式。
自由主义,诱使我在其中看到的,既不是一个相对统一的教义,也不是去寻求一些或多或少被清晰地界定目标的政治学,而是对治理实践进行批判反思的形式。批判既来自内部,也来自外部,它凭借这样那样的经济理论,或涉及到这样那样的没有必然的面对面联系的司法体制。自由主义的问题,就被理解为“管得太多”的问题,它最初出现在英国,是近期的欧洲现象,即“政治生活”的一个持久特征。治理实践的“好和坏”,“管得过多或过少”,一旦这些成为公众辩论的对象,那么,它的过度运用,就可能受到限制,此时,如果政治生活真的存在的话,那么,自由主义确实是政治生活的构成性要素之一。
当然,上述反思并不是对自由主义的所谓透彻“解释”,毋宁说,它是对“治理理性”可能性分析的一个计划。治理理性即某些合理性,它们在方法的层面上运作,国家行政通过这种方法来指导人的行为。我尝试着作一个这样的分析,涉及到两个当代的例子:1948-1962间的德国自由主义;芝加哥学派的美国自由主义。这两种自由主义,在一个明确的语境中,都把自己表述为对“过度治理”所特有的非理性进行的批判,对富兰克林所说的“俭省治理”技术的回归。
在德国,过度治理属于纳粹主义和战争体制,除此之外,它还是一种指导性的计划经济,形成于1914到1918年这段时期对资源和人的广泛调配。它也是“国家社会主义”。事实上,弗莱堡学派的那些人(或至少受他们影响的那些人),后来在杂志Ordo上撰稿的那些人,他们早在1928到1930年,就开始界定,规划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二战后的德国自由主义。瓦尔特·欧根(Walter Eucken)、弗兰茨·波姆(Franz Bohm)罗普克(W.roepke)和冯·罗斯托(Von Rustow)等人站在新康德主义哲学,胡塞尔现象学和韦伯社会学的交汇点,他们在某些方面和维也纳经济学家非常接近,关注经济结构和法律过程的历史关系,进而对三条不同的政治阵线展开批判: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以及凯恩斯鼓吹的干预主义政策。但是,他们针对的敌人在他们看来只有一个:完全漠视市场机制的经济治理。而市场机制只能通过价格波动来调节。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就是在自由主义治理技术的基本主题上运转。它试图对在体制和法律框架内组织起来的(而非计划和引导的)市场经济作出明确的界定。而这个框架,一方面提供了法律的保证和限制,另一方面,又相信自由的经济过程不会导致任何的社会扭曲。本课程的第一部分就是研究秩序自由主义,它启发了阿登纳和艾哈德时期联邦德国总政策的经济选择。
第二部分要讨论的是所谓“美国新自由主义”的几个问题。它主要和芝加哥学派相关。这种自由主义也是针对它眼中的“过度治理”而酝酿出来的。新政,战争计划,以及战后民主党政府支持的重大的经济和社会规划,在西蒙斯(Simons)看来,都导致了过度治理。同德国的秩序自由派一样,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批判也是以经济自由主义的名义发起的。他们列举了过度治理不可避免的危险结果:经济干预主义,治理机制的膨胀,过度行政,官僚制,所有权力机制的僵化,等等;与影随行的,还有新的扭曲的经济生产又导致新一轮的干预。不过,美国新自由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即,它是同德国的社会经济市场完全相反的一场运动。对于后者而言,市场是合理经济的唯一基础;但市场的价格调节本身如此脆弱,以至于充满警觉的社会干预的内部政策应对其支撑,管理和“组织”。(这些干预包括对失业者的援助,健康保险,居住政策等等);而美国新自由主义则相反地将市场的合理性,它提议的分析图式,它表明的决策标准,扩充到独一无二的基本的经济领域之外:比如,家庭和出生政策,违法和处罚政策,等等。
因此,我们现在需要研究的,就是特定的人口和生命问题在治理技术的框架内是如何提出来的。这个治理技术,并不总是自由主义的,甚至远离自由主义,但是,从18世纪末开始,它就被自由主义问题所缠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