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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程序的灵魂,没有证据,再精巧的诉讼程序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对案件争议事实,如何提出证据,由谁来提出证据,就成为诉讼程序的设计者、主持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证据理论上,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与民事证据理论的争议相对应,行政诉讼证据理论关于行政诉讼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