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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估价定义 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