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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是法官的基本功力之一,也是法治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中突显其价值,不承认法官具有释法的功能实际上是有违审判规律的.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我国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颁布具有立法性质的抽象司法解释.必须改变这一现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释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