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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第三次联席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会上强调,要着力构建防逃长效机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重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构建起严密管用的防逃网络。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门屡屡发生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多为贪官)外逃案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警惕。这些贪官中,不少人在外逃之前,其配偶子女已经移居国(境)外,贪官在国内成为“裸官”,利用职权捞够了钱财,再瞅准时机逃出国(境)外。他们中很多人都走了一条“贪贿聚敛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继续为官转移资产——风吹草动择机出逃”的腐败路径。把监管“裸官”作为防止贪官外逃工作的重点,的确很有必要。
为防止贪官外逃,严守国门,封堵贪官潜逃的出路,自然是对的,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2007年,中央纪委协同多个职能部门,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的协调机制,目前已经召开三次联席会议。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相关规定,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裸官”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努力旨在封堵贪官外逃的出路,如果一个官员已经暴露了腐败迹象,存在着外逃的可能,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就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组织人事、公安边防等部门,以便本地职能部门与其他地方迅速联手,在该官员可能逃经的每一个环节展开围追堵截。
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有效手段跨国境追缉潜逃国外的中国贪官,也是对的,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越来越广泛地借助国际反腐网络,对外逃贪官进行有力打击。以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为例,三人作案后均潜逃至美国,在中国的争取下,美国对余振东进行了审判,2004年4月将其遣返回中国;2009年5月,美国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两人的配偶分别被判刑8年。中国需要深入参与国际反腐合作,争取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协议和法律援助协议,巩固追缉外逃贪官的国际合作格局。这些努力旨在断绝外逃贪官的后路,使国内的贪官清楚地看到,自己即便侥幸逃到某个国家,也难免在这个国家受到追缉、惩处,最终被移交或引渡回中国接受法律制裁。
但封堵出路和断绝后路这两方面的工作,并没有阻断越来越猖獗的“裸官”潮流。这和这两方面工作的履职主体都是国家职能部门,动用的力量和防范的效力相对有限,恐怕有很大关系。少数职能部门对大量官员的监督,乃 “一对多”,难免有人手不足、力不从心之感。其实,“防逃”的关键应在构建更加多元、开放的监督体系。不少省部级官员也申明,他们已经按照规定,向中纪委等部门申报了个人和家庭财产,他们也愿意将这些信息向公众公开。中办、国办也于2010年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今年全国“两会”上,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透露,中央和各地已经进行了两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对“裸官”问题有了详细汇总,公开汇总的情况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循序渐进是一个概括和模糊的用语,什么时候公开,在哪个层面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都缺乏清晰的说明。人民对官员的这些情况有知情权,人事和监察机构有义务制定一个时间表,尽早将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和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向公众公开。
只要将官员的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从向职能部门报告扩大为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于“裸官”的监督,就会从力不从心的“一对多”模式,转变为游刃有余的“多对一”模式。由此就能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关注、监督“裸官”的格局,更加严密并最终有效地防止“裸官”外逃。(作者为知名评论员)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门屡屡发生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多为贪官)外逃案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警惕。这些贪官中,不少人在外逃之前,其配偶子女已经移居国(境)外,贪官在国内成为“裸官”,利用职权捞够了钱财,再瞅准时机逃出国(境)外。他们中很多人都走了一条“贪贿聚敛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继续为官转移资产——风吹草动择机出逃”的腐败路径。把监管“裸官”作为防止贪官外逃工作的重点,的确很有必要。
为防止贪官外逃,严守国门,封堵贪官潜逃的出路,自然是对的,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2007年,中央纪委协同多个职能部门,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的协调机制,目前已经召开三次联席会议。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相关规定,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裸官”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努力旨在封堵贪官外逃的出路,如果一个官员已经暴露了腐败迹象,存在着外逃的可能,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就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组织人事、公安边防等部门,以便本地职能部门与其他地方迅速联手,在该官员可能逃经的每一个环节展开围追堵截。
加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有效手段跨国境追缉潜逃国外的中国贪官,也是对的,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越来越广泛地借助国际反腐网络,对外逃贪官进行有力打击。以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为例,三人作案后均潜逃至美国,在中国的争取下,美国对余振东进行了审判,2004年4月将其遣返回中国;2009年5月,美国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两人的配偶分别被判刑8年。中国需要深入参与国际反腐合作,争取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协议和法律援助协议,巩固追缉外逃贪官的国际合作格局。这些努力旨在断绝外逃贪官的后路,使国内的贪官清楚地看到,自己即便侥幸逃到某个国家,也难免在这个国家受到追缉、惩处,最终被移交或引渡回中国接受法律制裁。
但封堵出路和断绝后路这两方面的工作,并没有阻断越来越猖獗的“裸官”潮流。这和这两方面工作的履职主体都是国家职能部门,动用的力量和防范的效力相对有限,恐怕有很大关系。少数职能部门对大量官员的监督,乃 “一对多”,难免有人手不足、力不从心之感。其实,“防逃”的关键应在构建更加多元、开放的监督体系。不少省部级官员也申明,他们已经按照规定,向中纪委等部门申报了个人和家庭财产,他们也愿意将这些信息向公众公开。中办、国办也于2010年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今年全国“两会”上,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透露,中央和各地已经进行了两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对“裸官”问题有了详细汇总,公开汇总的情况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循序渐进是一个概括和模糊的用语,什么时候公开,在哪个层面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都缺乏清晰的说明。人民对官员的这些情况有知情权,人事和监察机构有义务制定一个时间表,尽早将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和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向公众公开。
只要将官员的财产、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事项,从向职能部门报告扩大为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于“裸官”的监督,就会从力不从心的“一对多”模式,转变为游刃有余的“多对一”模式。由此就能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关注、监督“裸官”的格局,更加严密并最终有效地防止“裸官”外逃。(作者为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