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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邯郸市某生产扒兔、熏兔产品的厂家,在省级有关部门食品抽检中,查出该产品含有0.21mg/kg苯甲酸,该产品执行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苯甲酸不得检出,所以该产品被定为不合格产品,省级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要求厂家在一定时间内自查原因,生产厂家请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给予技术支持,针对厂家提供的情况,我们对其产品、原料、以及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香辛料、水等,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