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生态系统的恢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法律、政策、技术的多发面的合作。其中,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地震后生态恢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关注生态恢复相关法律的缺陷,完善生态恢复法律制度体系,恢复到健康的生态系统。
关键词:退化的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法律完善
一、退化的生态系统及生态恢复
(一)地震后生态系统退化的状况
地震灾害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冲击。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包维楷认为:“汶川大地震是一个严重的自然干扰事件。毫无疑问,地震活动是生态退化的主要驱动力。”造成生态系统退化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然原因,是指主要由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生态系统退化。二是人为原因,是指由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大自然造成的生态系统的退化。其中自然原因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是巨大的,恢复难度高的。本文主要来探讨自然灾害—地震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以及生态恢复。
(二)生态恢复
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生态恢复,目前还有很多争议,大體包括两种,一是目标导向的恢复,指的是一个生态系统向接近干扰前状态的回归,强调结果。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Jordan。一是过程导向的恢复,该观点强调的是生态恢复的过程。Cairns、Bradshaw支持此观点。我认为生态恢复不能只单纯的强调过程和结果,要注重两者的结合。我认为生态恢复指的是将退化的生态系统向干扰前状态的生态系统回归的过程和最终得到的健康生态系统的结果。
二、我国生态恢复相关法律的现状和缺陷
汶川地震后,政府为了推动和确保生态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态恢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该条例对于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只是笼统的做了规定,对生态恢复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比如,地震生态恢复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用于生态恢复资金的去向不明,以及生态恢复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污染和破坏现象。我国目前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少具体的生态恢复法律制度规定。
目前,我国的生态恢复工作的进行主要通过政府的命令。政府成为生态恢复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主体。然而由于政府相关部分所出的办法效力相比法律制度低,因此威慑力和强制力也相应的低,就会导致生态恢复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与日本、美国的法律就相差甚远。
(二)关于生态恢复的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未形成体系。生态恢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科学技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经济发展的状况等多方面,需要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财政、科研等众多部门的分工与合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人力、物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恢复过程中会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这时相关的法律要做到完善又具体。
(三)灾前的法律较多,灾后的生态恢复的法律较少。目前我国关于地震灾前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该法主要规定了地震前如何预防地震和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害,而对于地震后的相关法律则少之又少。1998年汶川地震后,为了解决生态恢复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相关的灾后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可以在发生地震之前就对生态恢复做好规划,以至于在发生地震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展开生态恢复工作。
三.生态恢复法律构建
(一)基本思想
生态恢复法律制定的基本思想指的是贯穿于整个生态恢复法律之中,体现生态恢复法律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生态恢复法律的制定需要始终围绕着生态恢复的基本思想,使整个生态恢复法律的制定的过程不偏离主题。生态恢复法律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总的来说,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另外一种方法是通过人为的努力来改善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到健康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规律,人为的修复过程中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顺应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恢复到健康的生态系统,人类和动植物才能健康的生存下去。
2.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目前有的学者认为汶川地震后政府的责任就是恢复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恢复后才能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弊端。生态恢复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靠一年两年就能完成的事情,它甚至可能需要世代人类的努力。如果只单纯的强调生态恢复,那经济就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经济不发展,就会造成更严重的生存危机。我认为在生态恢复过程中,要兼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只有经济社会发展了,生态环境得到净化了,整个社会才能安定,社会才能和谐。
3.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在生态恢复过程中,政府组织具有较大的优势,因为它具有较高的组织水平,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有能力调度各种资源,因此政府肩负着主要的领导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我国最近这些年里,我们会发现一个抗震救灾的新兴力量,那就是社会。2008年后汶川地震后大量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进入灾区参与了抗震救灾,同时社会的募捐也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
(二)法律构建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地震后生态恢复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问题,亲属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如灾后收养、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物权法领域内的灾后住房的物权归属问题和遗失物、无主物、埋藏物的所有权问题;保险法中的毁损建筑的赔偿问题等。其次,由于政府在整个生态系统工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权利太大,有时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生态恢复资金的滥用和贪污腐败问题出现、各地政府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频发。因此,制定生态恢复法律要对政府的责任与规制问题进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生态恢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赵哈林.恢复生态学通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彭少磷.恢复生态学[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7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邓聪.自然灾害视角下的西部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探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2(06)
作者简介:
马鸿若,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
苗珍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退化的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法律完善
一、退化的生态系统及生态恢复
(一)地震后生态系统退化的状况
地震灾害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冲击。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包维楷认为:“汶川大地震是一个严重的自然干扰事件。毫无疑问,地震活动是生态退化的主要驱动力。”造成生态系统退化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然原因,是指主要由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生态系统退化。二是人为原因,是指由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大自然造成的生态系统的退化。其中自然原因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是巨大的,恢复难度高的。本文主要来探讨自然灾害—地震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以及生态恢复。
(二)生态恢复
到目前为止,对于什么是生态恢复,目前还有很多争议,大體包括两种,一是目标导向的恢复,指的是一个生态系统向接近干扰前状态的回归,强调结果。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Jordan。一是过程导向的恢复,该观点强调的是生态恢复的过程。Cairns、Bradshaw支持此观点。我认为生态恢复不能只单纯的强调过程和结果,要注重两者的结合。我认为生态恢复指的是将退化的生态系统向干扰前状态的生态系统回归的过程和最终得到的健康生态系统的结果。
二、我国生态恢复相关法律的现状和缺陷
汶川地震后,政府为了推动和确保生态恢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态恢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该条例对于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只是笼统的做了规定,对生态恢复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比如,地震生态恢复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用于生态恢复资金的去向不明,以及生态恢复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污染和破坏现象。我国目前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少具体的生态恢复法律制度规定。
目前,我国的生态恢复工作的进行主要通过政府的命令。政府成为生态恢复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主体。然而由于政府相关部分所出的办法效力相比法律制度低,因此威慑力和强制力也相应的低,就会导致生态恢复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与日本、美国的法律就相差甚远。
(二)关于生态恢复的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未形成体系。生态恢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科学技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经济发展的状况等多方面,需要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财政、科研等众多部门的分工与合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人力、物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恢复过程中会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这时相关的法律要做到完善又具体。
(三)灾前的法律较多,灾后的生态恢复的法律较少。目前我国关于地震灾前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该法主要规定了地震前如何预防地震和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害,而对于地震后的相关法律则少之又少。1998年汶川地震后,为了解决生态恢复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相关的灾后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可以在发生地震之前就对生态恢复做好规划,以至于在发生地震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展开生态恢复工作。
三.生态恢复法律构建
(一)基本思想
生态恢复法律制定的基本思想指的是贯穿于整个生态恢复法律之中,体现生态恢复法律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生态恢复法律的制定需要始终围绕着生态恢复的基本思想,使整个生态恢复法律的制定的过程不偏离主题。生态恢复法律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总的来说,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另外一种方法是通过人为的努力来改善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到健康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规律,人为的修复过程中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顺应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恢复到健康的生态系统,人类和动植物才能健康的生存下去。
2.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目前有的学者认为汶川地震后政府的责任就是恢复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恢复后才能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弊端。生态恢复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靠一年两年就能完成的事情,它甚至可能需要世代人类的努力。如果只单纯的强调生态恢复,那经济就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经济不发展,就会造成更严重的生存危机。我认为在生态恢复过程中,要兼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只有经济社会发展了,生态环境得到净化了,整个社会才能安定,社会才能和谐。
3.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在生态恢复过程中,政府组织具有较大的优势,因为它具有较高的组织水平,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有能力调度各种资源,因此政府肩负着主要的领导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我国最近这些年里,我们会发现一个抗震救灾的新兴力量,那就是社会。2008年后汶川地震后大量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进入灾区参与了抗震救灾,同时社会的募捐也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
(二)法律构建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地震后生态恢复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问题,亲属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如灾后收养、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物权法领域内的灾后住房的物权归属问题和遗失物、无主物、埋藏物的所有权问题;保险法中的毁损建筑的赔偿问题等。其次,由于政府在整个生态系统工作的主导作用,政府的权利太大,有时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生态恢复资金的滥用和贪污腐败问题出现、各地政府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频发。因此,制定生态恢复法律要对政府的责任与规制问题进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生态恢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赵哈林.恢复生态学通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彭少磷.恢复生态学[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7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邓聪.自然灾害视角下的西部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探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2(06)
作者简介:
马鸿若,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
苗珍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