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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点符号不能放在行首。各个数字之间用“,”号,如一组单位量值相同,只在最后数值后加单位,如23,45,24,27mg/kg,不能用“、”号。“%”号在数字中不能省略,如23%。24%,25%等。数字与计量单位符号之间留1/4空,如10(1/4空)mol/L。30岁~不能写为3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