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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公司型基金已成为英美主要的基金组织形式,而我国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才将其作为深化股权结构改革,探索多种形式基金组织模式方案提到议事日程上,尽管修订草案中确立了公司型基金的地位,但对其治理结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如何架构我们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既应借鉴基金业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也要立足国情,唯有如此才能借以建构的科学的治理结构达到促进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