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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在我国,“条例”有两种类型,一是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参见《辞海》第2368页)。《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是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它将地方志工作上升到“国法”的高度,并以“国法”的形式,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进行了界定,对各级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将有助于澄清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对地方志、地方志工作的模糊认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