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修订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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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推向风口浪尖,其“顺周期”效应被指为推动危机不断恶化的罪魁祸首。经过多年反复修订,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文件,财政部在2017年3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中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做出修改,明确指出重大变革已然在金融资产分类、减值等方面产生,实施第22号准则势必对我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内容进行梳理,分析了准则变动的核心内容,并通过对A股上市银行年报数据的整理、重分类和数据挖掘,剖析了中国银行业在第22号准则实施下产生的变化,并参照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分类;预期损失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2-0068-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2.011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效应在金融界引发关注,G20华盛顿峰会和伦敦峰会将修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作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倡议会计准则制定方和监管机构共同完善诸如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分类和贷款减值处理等方面的会计准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不但涉及会计处理自身的改变,还对风险管理、资产配置等关键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历经6年的屡次修订,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文件(IFRS 9)。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为依据,进行了具体完善: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实施由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企業会计准则》第22号文件(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
  本文以第22号准则文件为基础,梳理了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改,阐述了第22号准则的核心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剖析第22号准则实施为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潜在影响。本文选取了截至2016年末在中国内地A股上市的24家商业银行①,通过其披露的2016年年报信息量化分析第22号准则实施对上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核心内容变动
  第22号准则文件分十一章,合计八十四条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终止、分类、重分类、嵌入衍生工具、计量以及减值等方面,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金融资产分类发生变化,原有的“四分类”弃用,替换成“三分类”;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方法发生质变,“已发生损失法”全部更换成“预期损失法”。
  (一)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作为后期计量、减值会计处理的主要基础,对金融资产应当进行准确的计量与分类。在最新发布的第22号准则中,在计量的基础和分类方面变动较大,明确指出对所有金融资产都采用统一的分类和计量标准,不再使用旧准则中多原则和多模型的资产分类和计量方式。显然,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旧准则中分类和计量标准过于冗杂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会计主体在资产分类上的客观性。
  依照第22号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原四分类下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出同时满足以下两点的要求:一是要求企业在进行管理时应当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作为该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目标;二是要求修改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即如果现金流量是在特定日期产生的,不仅能支付对本金的利息,还能够支付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因此,二者合并入第22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类别。此外,由于原四分类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既通过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从而满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并且产生的现金流仅支付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所以第22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类别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纳入其中。再者,第22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别,因为其合同现金流中包含本金偿付和用以弥补货币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利息及其他回报,所以应当将原四分类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归入其中,如表1所示。
  (二)金融资产减值
  此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在第22号准则中引入了新的减值模型,不同于以往的模型,该模型的创新点在于其基于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资产减值。相较于旧准则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新模型大大提高了减值的客观性。对于已发生损失模型而言,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有且只有一种,即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这种减值处理方式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暴露了两大症结: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损失确认过晚的缺陷,延迟确认损失;另一方面利用对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设定不同的减值模型的这一缺陷,进行人为操纵,比如购买的债券资产可能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减值金额时,就会存在人为选择市场价格或现金流量计价的情况,从而达到多计或少计减值损失的目的。
  新减值模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的适用范围。与旧准则相比,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除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外,还可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适用于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2.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的具体运用。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金融资产一旦进行初始确认,就需要在其资产减值准备中添加已确认的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随后,以金融资产信用风险逐步递增的程度为标准,将具体的价值准备计提方式和会计处理方式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始确认后,如果金融工具(包括在报告日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就将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纳入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时按照未扣除预期信用损失的总额计算其利息收入。   第二阶段,初始确认后,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是未发生信用减值,即无法客观表明该金融工具发生信用风险损失,就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纳入计提的减值准备,并且仍沿用第一阶段做法,按账面总额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阶段,如果金融工具在报告日发生信用减值,即可客观证明该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就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作为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在计算利息收入时,不采用按账面总额计算,而是以原有基数为基础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后的金额来计算。
  同时,第22号准则还阐述了在运用新减值模型时的注意事项,如将金融资产逾期超过30日,作为判断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的判断依据等。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A股上市银行的影响分析
  本文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A股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以第22号准则为依据,探究第22号准则对研究对象的会计处理、经营状况以及经营行为的影响。2016年证监会重新放行银行IPO事宜,A股上市银行达到24家,本文对其披露的2016年末财务报告数据进行整理,分别分析了金融资产分类变动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变动对A股上市银行带来的影响。
  (一)金融资产分类对上市银行的影响分析
  以第22号准则为依据,本文对2016年报中的相关金融资产重新划分类别,将统计口径说明如下:
  1. 年报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金融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不仅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等几类常见金融资产,还包括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衍生产品(衍生金融资产)。此外,由于其根据日常经营管理需求及央行准备金要求存放,本文不将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2. 应收款项数据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拆入资金、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以及应收股利。根据以上统计口径,2016年末24家A股上市商业银行按照新旧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分类对比见表2。
  通过两种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分类对比可以看出:首先,金融资产分类改革解决了旧准则存在的分类和计量标准过于复杂的问题,使得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列报更加简洁、明晰,更具可读性和可比性。其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一步扩大,纳入了“发放贷款及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项目发生了合并纳入的改变,但并不会影响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其原因是早先的资产项目一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再次,以最新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中将增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过,从年报数据可得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下的“权益工具”的组成除了以成本計量之外,还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按照2017年第22号准则,以成本计量的权益投资也要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占金融资产总额的0.27%,以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比例更小(未完全披露),影响非常有限。
  (二)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变动对上市银行的影响分析
  根据A股上市银行报表数据,2016年末和2015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总额分别为118万亿元和104万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达到85.09%和84.75%,对上市商业银行而言,金融资产的减值对于银行总量具有较大影响。从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看,2016年末上市银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占比最高,达到57%,三大类紧随其后,具体为应收款项占比16%、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比13%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10%,其他项目占比只有4%。因此,要研究关于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具体情况,提高其样本代表性,需要把研究侧重点放在年报金融资产中占比最高的部分,即发放贷款和垫款的损失情况上。
  当前,A股上市商业银行除个别大中型银行已经采取内部评级法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外,大部分银行是以五级分类法为标准,以“已发生减值损失模型”为依据计提减值准备。此外,各家银行在对已超过期限的贷款和垫款进行减值测试时,有且只有在可客观证明该金融资产已然发生减值情况下,才会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并且,在实施五类分级法时,采用组合或个别方式计提减值损失准备只适用于可客观证明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发生减值损失的一种情形。以第22号准则为依据可以看出,当商业银行持有的贷款和垫款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应等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即在已发生减值情况出现之前就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可见,预期损失将会引起整个计提资产基数的扩大,并提前确认减值损失。另外,以24家A股上市银行贷款和垫款的结构为依据,将其分为未逾期未减值贷款、已逾期未减值贷款、已减值贷款三类,分析以上三类贷款在第22号准则下应如何计提减值准备,并通过赋予风险值的情况得出风险损失加权平均金额,测算第22号准则采用预期损失法计提减值损失对整个银行业的具体影响,如表3所示。
  通过表3可以看出,2016年末A股上市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中未逾期未减值贷款占比97.40%,贷款整体质量较高,逾期未减值贷款占比0.91%,已减值贷款占比1.69%。以第22号准则修改版准则为依据,本文将阐述其对以上三类款项在计提减值准备方面的具体影响:一是对于未逾期未减值类贷款,根据第22号准则规定要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这对已经全面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的大型银行影响不大,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银行而言计提基数如此之大的减值损失势必会对损益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对于逾期未减值贷款,第22号准则明确建议“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为该金融工具即被默认已经显著增加其信用风险”,那么对于这部分贷款就需以整个生命周期来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进行减值测试后没有客观证据就可以不计提减值。三是已减值贷款,这部分贷款实际已经发生损失,无论是新准则或是旧规则,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方面影响甚微,只是利息收入的确认发生质变,计算基数更改为账面总额扣除掉预期信用损失中计提的损失准备后的净额。   本文进一步整理了逾期未减值贷款的逾期天数及金额情况,由于各家银行披露的逾期天数标准并不一致,如有些银行按照“30天以内/31天至60天/61天至90天/90天以上”标准来划分,而有些银行按照“90天以内/91天至180天/180天以上”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假设逾期贷款在划分标准范围内均匀分布,比如逾期90天贷款总额为120万元,那么逾期30天以内的贷款40万元,逾期31天至60天的贷款40万元,逾期61天至90天的贷款40万元。按此标准整理的A股24家上市商业银行逾期未减值贷款逾期期限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以看出,逾期未减值贷款中占比较高的当属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高达60.32%。此外,以第22號准则为依据,将占比高达60.32%的贷款看作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资产,可得出大约3839亿元的贷款会转化为以整个生命周期来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进一步提高,这部分贷款占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的0.57%。本文对逾期30天以上贷款赋予“信用风险系数”数值,计算几种假设情景下具体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及相应影响(见表5)。
  为了使得本文假定的信用风险系数相对合理,我们参考了上市商业银行已减值类贷款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与已减值贷款总额的比例,各家商业银行的差异也较大,如杭州银行、江苏银行、常熟银行已减值贷款的损失计提比例分别为66.54%、65.45%、40.51%,平均值大约在50%左右。因此,本文将逾期180天以上仍未计提减值准备贷款的风险系数最大值设定为50%,并以此递减,并增加了低于此风险的两种假设。从表5可以看出,假设1情景下24家A股上市银行需要计提420.37亿元的减值准备,假设2和假设3更是分别需要计提840.74亿元和1224.62亿元,由此这些减值准备将体现在当期损益上。2016年末24家A股上市银行共实现净利润135.10万亿元,三种假设情境下计提的减值准备占2016年末净利润金额的3.11%、6.22%、9.06%。由此可见,逾期未减值贷款需计提的减值准备会对净利润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1. 金融资产分类改革对A股上市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认和列报。本文研究发现,金融资产分类改革解决了旧准则存在的分类和计量标准过于复杂的问题,使得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列报更加简洁、明晰。但是,从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来说,除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外,其他类型金融资产计量属性未发生重大变更。因此,金融资产分类的改变对商业银行初始确认和最终列报环节的影响较大,但对上市银行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2. 金融资产预期减值模型的应用会对A股上市银行经营成果和经营行为产生较大影响。
  (1)运用预期减值模型会提前确认减值损失,对上市银行短期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在本文假设的三种情景下,采用预期减值模型计提的减值准备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3.11%、6.22%和9.06%,并且这部分减值还不包括未全面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的大多数中小型银行对未逾期未减值贷款计提的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可见,按照第22号准则计提要求,商业银行短期利润将受到较大影响,此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的实地调查②也支持这一结论,其预计采用预期减值模型会大幅影响贷款产品,不管是按揭贷款产品的资产减值损失或是非按揭贷款产品组合的减值准备,前者会增长30%—205%,后者会增长25%—60%。
  (2)运用预期减值模型将会使得商业银行资本成本有所提高,进而影响其经营行为。表现在:由于预期减值模型计提减值准备的时间提前、金额增多,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势必会补充、吸纳尽可能多的一级资本,致使银行资本成本提高,银行经营将面临以下挑战:一是产品价格不变,利润出现下滑;二是银行为了将增加的资本成本进行转嫁,势必会采取提高产品定价等方式;三是银行不得不降低风险系数较高的贷款类别,改变在信贷资产整体风险方面上的偏好,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从而实现经营目标。综上所述,运用预期减值模型会深刻影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产品定价、资产结构调整等经营行为。
  (二)政策建议
  1. 商业银行应及早评估第22号准则带来的多方面影响,加大内外部资源投入。商业银行向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过渡必定是个系统工程,需要银行及早评估第22号准则实施对自身的要求和影响,投入资源来实现业务流程、IT建设、会计政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诸多改变。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并充分理解第22号准则,确保会计人员准确理解第22号准则相关要求;评估第22号准则对相关核心指标的影响及与现有信息系统相关方面的匹配问题,能否利用现有资源和系统实现高效获取可靠前沿消息而不需耗费额外相应成本的目标。
  2. 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应指导运用预期减值模型。当前就如何实际运用预期减值模型的问题仅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并未发布指导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或指引。因此,如何对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以及整个生命周期建立减值模型是各家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各上市银行只有1—2年时间(境内外同时上市银行2018年实施,仅境内上市银行2019年实施)用于实现整个系统性变更,缺乏明确指引将会对银行实施第22号准则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注:
  ①24家A股上市银行具体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贵阳银行、常熟银行、无锡银行、江阴银行以及吴江银行,其中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江阴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他银行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②来自德勤2014年的研究报告:《第四次全球IFRS银行业调查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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