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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5日,某施工企业(系第一被告)与国外某设计咨询公司(系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4000型钻机采购合同(下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设计并提供一台用于某工程项目施工的钻机。包括设计、现场设备安装调试指导直至设备正常运转以及施工指导等。由于第二被告没有制造能力,同年10月16日,第二被告与某钢结构公司(系原告)签订了一份钻机加工合同(下称《加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