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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明确厂长、党委,工会的职责、权限、任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办好社会主义企业,根据《国营工业企业法》(草稿)规定的原则,结合常州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坚持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企业的素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资金,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