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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