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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规模并不大。2007年2月,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与两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和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网络企业。企业总投资为30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三个自然人中的一位王先生担任,董事长由我们公司担任。投资比例是,三家企业各投资25%,其余股份由三个自然人均摊。其中有资金投入、也有办公室物业投入、还有技术和其他权益投入。
网络公司的成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工商登记事宜在内,主要由王先生办理。但是,时至今日,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办下来,主要理由是:工商局有关部门认为,网络公司太多,不宜在本区域内再设立新的网络公司,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同业竞争。所以,我们的网络公司没有正式登记成立。有些股东想不通,想讨个说法,但有的股东认为没有必要上告法院,大家的意见很不一致。请问,我们该如何办?
读者:刘贵方
2007年7月30日
刘贵方读者:
来信收到。信中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时有所闻。现就你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有两个方面要求,其一是公司设立的股东之间的要求;其二是国家对于股东设立公司的意愿是否认可的要求。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公司就是在真正意义上成立了。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你的来信并没有提到有关网络公司是否已经验资,只提到有关工商部门不给予登记的原因。而根据法律规定,有几个主要问题是必须解决的:第一,你们成立新的公司,要进行验资,验资工作一般是由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的,验资的结果要符合法律对成立新公司的基本要求,并由验资机构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文件;第二,新公司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所有投资人必须遵守的“公司内部法律”,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工商部门也是不予登记的,公司章程要规定所有投资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公司章程如何起草,规定哪些内容,本文不一一陈述;第三,要有有关的公司文件,比如,公司发起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长人选身份文件等;第四,具备了上述文件,再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如果你们新成立的公司已经完备了上述手续,而仅仅是工商机关不予登记,并提出如你所说的理由,那么,我认为工商机关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
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救济问题。什么是法律救济?我在上期法律信箱中已经说过。所谓法律救济,说得通俗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在信中提到,是否可以告工商机关,对此,你们股东之间发生争议,你想听听我的想法。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的建议是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我分个几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你们要告工商机关,前提是你们应当完成了上述所提到的应当完备的手续,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即使上告法院可能你们也会败诉,法院判决的依据可能不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而是你们成立新的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符合要求;第二,到法院去告工商机关,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而是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这两个程序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其根本的不同在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平等的,而后者,却是不平等的;第三,到法院告工商机关,告什么?告工商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什么叫不作为?就是法律上规定应当做的事而不去做。反过来,如果法律上规定不应当做的事而去做,这叫什么?叫作为。作为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些,那么,即便你有道理,也许也会败诉。说得透彻一点,这是一个法律诉讼的技术问题,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建议你们可以聘请比较专业的律师为你们提供法律服务。
我的回答到此,也许你还会有新的问题,比如,这宗行政诉讼案会赢吗?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上面已经回答了,只要具备上述所说的前提条件,该行政诉讼你们应当会赢。理由很简单,其一,网络公司的成立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人数,你们有三家企业,三个自然人,法律上要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两个主体就可以了;其二,网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而法律上要求的10万元就可以了。至于工商机关不予登记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成立的,即,网络公司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破产(这里是一种假设),在法律上与工商机关没有因果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应由全体股东承担。
我这样回答,不知是否清楚?供你们参考。
曾建国
2007年8月10日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规模并不大。2007年2月,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与两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和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网络企业。企业总投资为30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三个自然人中的一位王先生担任,董事长由我们公司担任。投资比例是,三家企业各投资25%,其余股份由三个自然人均摊。其中有资金投入、也有办公室物业投入、还有技术和其他权益投入。
网络公司的成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工商登记事宜在内,主要由王先生办理。但是,时至今日,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办下来,主要理由是:工商局有关部门认为,网络公司太多,不宜在本区域内再设立新的网络公司,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同业竞争。所以,我们的网络公司没有正式登记成立。有些股东想不通,想讨个说法,但有的股东认为没有必要上告法院,大家的意见很不一致。请问,我们该如何办?
读者:刘贵方
2007年7月30日
刘贵方读者:
来信收到。信中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时有所闻。现就你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的设立,在法律上有两个方面要求,其一是公司设立的股东之间的要求;其二是国家对于股东设立公司的意愿是否认可的要求。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公司就是在真正意义上成立了。也就是说,公司的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你的来信并没有提到有关网络公司是否已经验资,只提到有关工商部门不给予登记的原因。而根据法律规定,有几个主要问题是必须解决的:第一,你们成立新的公司,要进行验资,验资工作一般是由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的,验资的结果要符合法律对成立新公司的基本要求,并由验资机构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文件;第二,新公司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所有投资人必须遵守的“公司内部法律”,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工商部门也是不予登记的,公司章程要规定所有投资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至于公司章程如何起草,规定哪些内容,本文不一一陈述;第三,要有有关的公司文件,比如,公司发起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长人选身份文件等;第四,具备了上述文件,再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如果你们新成立的公司已经完备了上述手续,而仅仅是工商机关不予登记,并提出如你所说的理由,那么,我认为工商机关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肯定是有问题的。
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救济问题。什么是法律救济?我在上期法律信箱中已经说过。所谓法律救济,说得通俗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在信中提到,是否可以告工商机关,对此,你们股东之间发生争议,你想听听我的想法。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的建议是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我分个几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你们要告工商机关,前提是你们应当完成了上述所提到的应当完备的手续,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即使上告法院可能你们也会败诉,法院判决的依据可能不是工商机关的不作为,而是你们成立新的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符合要求;第二,到法院去告工商机关,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而是通过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这两个程序是完全不同的程序。其根本的不同在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平等的,而后者,却是不平等的;第三,到法院告工商机关,告什么?告工商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什么叫不作为?就是法律上规定应当做的事而不去做。反过来,如果法律上规定不应当做的事而去做,这叫什么?叫作为。作为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搞清楚这些,那么,即便你有道理,也许也会败诉。说得透彻一点,这是一个法律诉讼的技术问题,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建议你们可以聘请比较专业的律师为你们提供法律服务。
我的回答到此,也许你还会有新的问题,比如,这宗行政诉讼案会赢吗?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上面已经回答了,只要具备上述所说的前提条件,该行政诉讼你们应当会赢。理由很简单,其一,网络公司的成立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人数,你们有三家企业,三个自然人,法律上要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两个主体就可以了;其二,网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而法律上要求的10万元就可以了。至于工商机关不予登记的理由,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成立的,即,网络公司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破产(这里是一种假设),在法律上与工商机关没有因果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应由全体股东承担。
我这样回答,不知是否清楚?供你们参考。
曾建国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