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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与其当前身份对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缴费时段的缴费应予清退,单位缴费部分退还单位,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规定补记职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