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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系本法所称之用人单位,并适用本法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户,个体户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所雇佣女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许多个体户却忽略自身也属于用人单位的事实,对雇工任性辞退。在郑州开药店的女店主张红辞退了怀二胎的员工,被店员诉诸法律,官司打了三个回合,女店主终于认输了——
店员怀二胎惹店主不满
2014年6月,28岁的冯敏从郑州市康复前街一家大药房门前路过时,看到门前贴着一张招聘店员的启事,不由心里一动,有了应聘的念头——冯敏来自豫北安阳,初中毕业后读过三年卫校,在一家私人诊所做过助理医师,具有一定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经验。冯敏5年前结婚,女儿在老家上幼儿园后,她把孩子交给公婆照看,自己来省城和打工的丈夫李龙相聚。冯敏正想找份工作,机会就来了……
药房女店主张红询问了冯敏的经历,听说她有相关从业经验,人也端庄稳重,就让冯敏试用一个月。冯敏上岗后很是努力,不到半个月就熟悉了上千种药品的名称、用途,接待顾客也热情勤快,一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张红很满意,和冯敏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春节过后,冯敏发现自己怀孕了。全家人都很高兴,女儿刚满4岁,现在再要个二胎正好,冯敏开始小心地保胎。尽管冯敏没对外公布自己怀孕的事情,可作为过来人的张红,却从冯敏的怀孕早期反应中看出了端倪。张红问她是不是怀孕了,冯敏如实作了回答,张红的脸色当时就阴沉下来。张红对冯敏亮明态度:“小冯,你这么年轻,业务素质又过硬,我还准备培养你当店长呢,你这一怀孕,让我很为难呀!”冯敏委婉而坚定地说:“张姐,这个孩子我和老公决定生下来,我尽量不因怀孕影响工作!”
如冯敏所言,怀孕后她工作得更加努力,每月销售额几乎都是店里最高的,她的表现让张红说不出什么。不过,一年合同期满,冯敏几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都被张红敷衍过去。
回家待产竟被辞退
2015年11月30日,随着预产期临近,冯敏身体极不舒服,便向店长吴金芬请假,吴金芬说:“你以后不用来了!”于是,冯敏就回了家。
冯敏在家静心待产,店里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可冯敏等了一周都没有收到工资,就给张红打电话询问工资的事情。张红冷冷地说:“11月份你存在连续旷工情况,已经被辞退了!”
张红的说法让冯敏很气愤,11月份她确实请过几次假,但每次都是向店长申请,得到批准后再休假,根本没有旷工这种事情,11月30日,她向店长请假回家待产,难道店长的那句“你以后不用来了”就是对自己辞退的通知吗?
冯敏越想越生气,她想找张红当面理论,丈夫觉得妻子快分娩了,应该避免生气以免惹出意外。他劝妻子,生下孩子之后照样能讨回公道,冯敏就暂且把这事放了下来。2015年年末,冯敏生下一个男孩。
儿女双全,冯敏和李龙感到高兴的同时,也被日益窘迫的经济状况所困扰。让冯敏气愤的是,2016年6月底之前,药店一直未给她发放工资和生育津贴。冯敏咨询律师后得知,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单位是不能单方面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冯敏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向药店讨个说法。
7月10日,冯敏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药房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红应向其支付2015年12月到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的生育津贴。
2016年9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通知书,仲裁委支持了冯敏的全部请求事项:其与药房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红应支付仲裁申请人冯敏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孕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津贴等共计2.1万元。
仲裁通知下达后,张红不服,聘请律师向金水区法院递交诉状,诉请法院确认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与冯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其2.1万元生育津贴和工资。
三个回合女店员获胜
很快,冯敏收到了金水区法院寄达的开庭通知。打官司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可冯敏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她和丈夫经济不宽裕,又请不起律师。两人犯了难……
听说工会可以帮职工免费打官司。夫妻俩找到了郑州市工会法律援助团,冯敏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和遭遇。因冯敏系农村户口,符合受援条件,法律援助团指派律师王志为其代理案件。
2016年11月15日,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称:“因为被告2015年11月期间连续旷工,根据药店规定,11月30日已将其辞退。因此,店方只认可冯敏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劳动关系。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再未到店里上班,未出勤当然就没有工资。另外,被告主动要求店方不用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原告无须向她支付生育津贴。”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一份《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说明的内容是:“本人在安阳老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因不能重复参保,所以本人不参加雇主张红的企业社会保险。”在最后“声明人”处,签字为“冯敏”。原告代理人说:“这份说明,完全可以证明冯敏主动向店方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原告无需支付她的生育津贴费用。”
对于这份说明及上面的签字,冯敏表示认可,但她说,这份说明是张红打印好要求她签字的,不签字就不让入职。随后的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到两个方面:一是被告2015年11月是否存在连续旷工事实;二是,张红该不该为冯敏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原告提供不出冯敏旷工的有力证据,法院对冯敏11月份连续旷工的说法不予认可。对于张红以“不能重复参保”为由,拒绝为冯敏缴纳社会保险这一点,被告代理人王志律师认为:“冯敏虽然在老家有新农保,但跟职工养老保险不一样,这两个不是一个账户,没有冲突,雇主可以在郑州给她缴纳养老保险。既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向冯敏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过庭审程序后,最终下达与仲裁结果一样的判决。张红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张红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冯敏连赢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三场官司,成功维权。
小编有话说:冯敏维权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现在一些个体户雇主在用工时,经常有不签合同、签假合同或霸王条款,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责任。他们认为自己是个体户,对于员工可以随意开除。其实,个体工商户这一用工领域并非法外之地,遇到不公平不合理情况的员工,同样可以依法维权。
店员怀二胎惹店主不满
2014年6月,28岁的冯敏从郑州市康复前街一家大药房门前路过时,看到门前贴着一张招聘店员的启事,不由心里一动,有了应聘的念头——冯敏来自豫北安阳,初中毕业后读过三年卫校,在一家私人诊所做过助理医师,具有一定的药理知识和临床经验。冯敏5年前结婚,女儿在老家上幼儿园后,她把孩子交给公婆照看,自己来省城和打工的丈夫李龙相聚。冯敏正想找份工作,机会就来了……
药房女店主张红询问了冯敏的经历,听说她有相关从业经验,人也端庄稳重,就让冯敏试用一个月。冯敏上岗后很是努力,不到半个月就熟悉了上千种药品的名称、用途,接待顾客也热情勤快,一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张红很满意,和冯敏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春节过后,冯敏发现自己怀孕了。全家人都很高兴,女儿刚满4岁,现在再要个二胎正好,冯敏开始小心地保胎。尽管冯敏没对外公布自己怀孕的事情,可作为过来人的张红,却从冯敏的怀孕早期反应中看出了端倪。张红问她是不是怀孕了,冯敏如实作了回答,张红的脸色当时就阴沉下来。张红对冯敏亮明态度:“小冯,你这么年轻,业务素质又过硬,我还准备培养你当店长呢,你这一怀孕,让我很为难呀!”冯敏委婉而坚定地说:“张姐,这个孩子我和老公决定生下来,我尽量不因怀孕影响工作!”
如冯敏所言,怀孕后她工作得更加努力,每月销售额几乎都是店里最高的,她的表现让张红说不出什么。不过,一年合同期满,冯敏几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都被张红敷衍过去。
回家待产竟被辞退
2015年11月30日,随着预产期临近,冯敏身体极不舒服,便向店长吴金芬请假,吴金芬说:“你以后不用来了!”于是,冯敏就回了家。
冯敏在家静心待产,店里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可冯敏等了一周都没有收到工资,就给张红打电话询问工资的事情。张红冷冷地说:“11月份你存在连续旷工情况,已经被辞退了!”
张红的说法让冯敏很气愤,11月份她确实请过几次假,但每次都是向店长申请,得到批准后再休假,根本没有旷工这种事情,11月30日,她向店长请假回家待产,难道店长的那句“你以后不用来了”就是对自己辞退的通知吗?
冯敏越想越生气,她想找张红当面理论,丈夫觉得妻子快分娩了,应该避免生气以免惹出意外。他劝妻子,生下孩子之后照样能讨回公道,冯敏就暂且把这事放了下来。2015年年末,冯敏生下一个男孩。
儿女双全,冯敏和李龙感到高兴的同时,也被日益窘迫的经济状况所困扰。让冯敏气愤的是,2016年6月底之前,药店一直未给她发放工资和生育津贴。冯敏咨询律师后得知,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单位是不能单方面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冯敏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向药店讨个说法。
7月10日,冯敏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药房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红应向其支付2015年12月到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的生育津贴。
2016年9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通知书,仲裁委支持了冯敏的全部请求事项:其与药房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红应支付仲裁申请人冯敏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孕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津贴等共计2.1万元。
仲裁通知下达后,张红不服,聘请律师向金水区法院递交诉状,诉请法院确认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与冯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其2.1万元生育津贴和工资。
三个回合女店员获胜
很快,冯敏收到了金水区法院寄达的开庭通知。打官司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可冯敏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她和丈夫经济不宽裕,又请不起律师。两人犯了难……
听说工会可以帮职工免费打官司。夫妻俩找到了郑州市工会法律援助团,冯敏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和遭遇。因冯敏系农村户口,符合受援条件,法律援助团指派律师王志为其代理案件。
2016年11月15日,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代理人称:“因为被告2015年11月期间连续旷工,根据药店规定,11月30日已将其辞退。因此,店方只认可冯敏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劳动关系。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再未到店里上班,未出勤当然就没有工资。另外,被告主动要求店方不用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原告无须向她支付生育津贴。”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一份《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说明的内容是:“本人在安阳老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因不能重复参保,所以本人不参加雇主张红的企业社会保险。”在最后“声明人”处,签字为“冯敏”。原告代理人说:“这份说明,完全可以证明冯敏主动向店方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原告无需支付她的生育津贴费用。”
对于这份说明及上面的签字,冯敏表示认可,但她说,这份说明是张红打印好要求她签字的,不签字就不让入职。随后的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到两个方面:一是被告2015年11月是否存在连续旷工事实;二是,张红该不该为冯敏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原告提供不出冯敏旷工的有力证据,法院对冯敏11月份连续旷工的说法不予认可。对于张红以“不能重复参保”为由,拒绝为冯敏缴纳社会保险这一点,被告代理人王志律师认为:“冯敏虽然在老家有新农保,但跟职工养老保险不一样,这两个不是一个账户,没有冲突,雇主可以在郑州给她缴纳养老保险。既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向冯敏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过庭审程序后,最终下达与仲裁结果一样的判决。张红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张红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冯敏连赢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三场官司,成功维权。
小编有话说:冯敏维权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现在一些个体户雇主在用工时,经常有不签合同、签假合同或霸王条款,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责任。他们认为自己是个体户,对于员工可以随意开除。其实,个体工商户这一用工领域并非法外之地,遇到不公平不合理情况的员工,同样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