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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内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数量日益增多。电视节目模式既是电视节目的主要核心思想,又表现为但不等同于电视节目形式。与此同时,相似电视节目的频繁出现也引发了电视节目模式侵权问题的讨论。根据电视节目模式新定义,其符合作品的定义,出于激励作者目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更好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应明晰"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标准,并完善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专门性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