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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役权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对抗第三人而要求私法财产权人持续承受某种负担的权力,它因所涉公共利益而具有公权的本性。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以单一公法的形式调整之,但却无法充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也不能切实保障私权利益。因此,私法手段的介入是必要和可行的,具体表现在: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与役权制度一脉相承;公权机构服务意识提升;公民私权意识觉醒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