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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敏锐性和鉴别力,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到在当前严峻形势下涉疫情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为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应有贡献。我想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下对检察机关依法战“疫”的印象:
首先,执行落实中央精神迅速全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后,最高检迅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战“疫”之初,最高检就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疫后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将法治理念贯彻始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全面思考问题,真正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对当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作了细致分析,明确态势,找准问题,精准发力,加强统筹,为依法抗疫奠定了科学基础。
其次,司法措施应对及时灵活多样。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暂,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就越强烈,法律的昭示和预警作用就越明显。因此,检察机关迅速及时地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就具有重要意义。2月6日,“两高两部”即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应对奠定了扎实基础,也为具体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检察机关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为一线司法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极大地推动了战“疫”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早在2月11日,最高检就发布了第一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检察介入、作出裁判、案件收集汇总、筛选确定、上报审批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程序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完成,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的高度政治敏锐性和工作效率。所选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突出了问题导向,精准解决司法困惑,精准阐明刑事政策,有利于精准打击防疫特定犯罪。
再次,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间的法治思维最重要最核心的仍然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抗疫时期的刑事司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越是在特殊时期,法治所蕴含的安定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等价值越发凸显。越是在面对特殊类型案件时,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铁律,就越能体现出其稳定刑事司法秩序、保障人权的平衡器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能够随着疫情形势变化推出相应典型案例,例如,第六批典型案例是有关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推进复工复产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准确理解依法从严原则,避免一刀切机械执法;准确理解把握从重从快原则,避免过度追诉;准确理解把握依法治理原则,避免刑事打击简单化。这些理念不仅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日常的检察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后疫情时期的检察依法战“疫”工作,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力:进一步为保障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加大指导案例的供给量,充分吸收此次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导化经验,加强对新类型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导;积极探索、拓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理念的学习、检察文化的传播等。
(摘自4月18日《检察日报》。作者、摄影均为该报全媒体记者)
首先,执行落实中央精神迅速全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后,最高检迅速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战“疫”之初,最高检就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疫后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将法治理念贯彻始终,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全面思考问题,真正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对当前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作了细致分析,明确态势,找准问题,精准发力,加强统筹,为依法抗疫奠定了科学基础。
其次,司法措施应对及时灵活多样。犯罪行为与刑罚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暂,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就越强烈,法律的昭示和预警作用就越明显。因此,检察机关迅速及时地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就具有重要意义。2月6日,“两高两部”即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应对奠定了扎实基础,也为具体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同时,检察机关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为一线司法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极大地推动了战“疫”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早在2月11日,最高检就发布了第一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检察介入、作出裁判、案件收集汇总、筛选确定、上报审批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程序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完成,充分反映了检察机关的高度政治敏锐性和工作效率。所选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突出了问题导向,精准解决司法困惑,精准阐明刑事政策,有利于精准打击防疫特定犯罪。
再次,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就刑事司法而言,疫情防控期间的法治思维最重要最核心的仍然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抗疫时期的刑事司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越是在特殊时期,法治所蕴含的安定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等价值越发凸显。越是在面对特殊类型案件时,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铁律,就越能体现出其稳定刑事司法秩序、保障人权的平衡器作用。尤其是检察机关能够随着疫情形势变化推出相应典型案例,例如,第六批典型案例是有关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推进复工复产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准确理解依法从严原则,避免一刀切机械执法;准确理解把握从重从快原则,避免过度追诉;准确理解把握依法治理原则,避免刑事打击简单化。这些理念不仅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对日常的检察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后疫情时期的检察依法战“疫”工作,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着力:进一步为保障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加大指导案例的供给量,充分吸收此次疫情典型案例類型化、指导化经验,加强对新类型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导;积极探索、拓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理念的学习、检察文化的传播等。
(摘自4月18日《检察日报》。作者、摄影均为该报全媒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