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之动物福利法制经过长期实践已相对完善,反观中国动物福利法制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存在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动物保护范围过窄等缺陷,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动物福利法规之借鉴,对我国动物福利作出相应界定,建立我国完整的动物福利体系,以推动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
关键词:马丁法案;动物福利基本法;动物福利NGO
自182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之后,人类便开始了为动物谋求福利的法制探索历程。欧美大部分国家已在19世纪末就基本完成了关于虐待动物的相关立法,但是在中国,此类保护动物福利法律的创建仍然处于无所作为的滞后状态。
正如圣雄·甘地所言:"自然能够满足人类的所有需求,但不能满足人类的所有贪婪。"面对人类贪婪而为动物带来的悲惨现状,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动物的福利,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一、国外动物福利立法
相对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法制发展落后的现状,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较为发达,其中有许多值得学习及借鉴之处,其中英国和美国较为完备。
1、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源自英国。1822年迪克马丁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案》获得了通过,这是英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整体利益,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此后,又于1835年、1849年和1854年通过了三项增补法案。
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可以发现,感性认识是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初始动因,其将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拟人化的立法模式;动物福利的立法目的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在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及精神需求双重原则指导下来实现,其中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是英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
2、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美国之动物福利立法法例最早出现于1867年纽约州的《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其后各州均制定了本州的反对虐待动物法案。196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级大法《动物福利法案》,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宠物主人的福利,同时也为了保护试验动物的福利,后经国会修改,使其管制范围和目的有了很大的扩展,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美国的联邦级动物福利法律还有《二十八小时法》及《人道屠宰法》等。
总体来看,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全面调整方向不同,美国动物福利立法在调整范围上相对有限,并未对所有动物和涉及动物福利的相关环节都进行调整,因此被一些学者认为落后于欧洲。但是其基本立法基于本国现状及公众保护意识,立足于现实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一做法值得各国借鉴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了一些对动物福利保护有利的内容,1988年我国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的防疫福利问题;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我国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了"动物福利"一词,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动物福利法律发展相对落后,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缺少一部动物福利基本法且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律之外,其余相关规定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几部零散法律条文之中,缺乏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及与之相配合的相关体系。
2、动物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分类不合理
在我国,学界将动物主要分为两类: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且法律侧重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合理,目前世界上广泛承认的法学意义上的动物分类为:实验动物、经济动物、工作动物、陪伴动物和用于体育娱乐及展览的动物,我国的分类方式不能对动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其次,我国动物保护如前所述侧重于野生动物保护,对于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非野生动物保护还较为欠缺。
3、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法律难以具体实施,执法、司法困难。
我国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十分抽象,原则性条款较多,且相关配套实施规则缺失,致使操作困难。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综观整部法律,大部分是都是原则性指导条款,几乎找不到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且这几十条原则性条款也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在这些原则性条款之下,缺乏相关的配套执行措施规定,致使虽有规定但实践性较差。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律保障制度
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动物福利法制发展之现状,及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存在的滞后性和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制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对动物福利法所保护动物之福利边界作出界定
在对动物福利法作出具体构建之前,应当明确,我国应当在一个什么范围内一个什么程度上对动物提供相应保护。关于动物福利的边界,国际上通行的是五大自由原则:(1)动物享有不受饥饿的自由。(2)动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动物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动物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5)动物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在明确了这样一种动物福利边界的前提下,我国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构建才有方向,才能展开。
2、建立完整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英国从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及其福利的立法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有一部动物福利基本法,因此我国构建以动物福利基本法为首的动物福利体系是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重中之重。首先,构建一部动物福利的基本法,借鉴英国动物法理分类,将动物分成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等非别予以保护,将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共同纳入到动物福利法保护范围之内。其次,参照美国《二十八小时法》和《人道屠宰法》等,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一系列辅助动物福利基本法实施的适合我国现状的子法。
3、推动我国动物福利保护NGO组织的参与
NGO即非政府组织,其在许多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英国,动物福利NGO组织为其动物福利立法建设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如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200多个分机构,在其影响下,英国动物福利立法日趋完善。我国也应当学习英国,鼓励我国动物福利NGO的建立与发展,使其在民间推动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及相关制度建设。
四、结语
甘地曾言:"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进步,可以从动物所受到的待遇来评判。"因此,从法律方面保护动物,进行动物福利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进步的重要表现,我国作为动物福利后发国家,应当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动物福利的实践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孙江等,让法律温暖动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常纪文等,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曹明德等,对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J],暨南学报,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袁倩倩(1987-),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比较与国际环境法方向。
关键词:马丁法案;动物福利基本法;动物福利NGO
自182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案》之后,人类便开始了为动物谋求福利的法制探索历程。欧美大部分国家已在19世纪末就基本完成了关于虐待动物的相关立法,但是在中国,此类保护动物福利法律的创建仍然处于无所作为的滞后状态。
正如圣雄·甘地所言:"自然能够满足人类的所有需求,但不能满足人类的所有贪婪。"面对人类贪婪而为动物带来的悲惨现状,我们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动物的福利,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
一、国外动物福利立法
相对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法制发展落后的现状,国外动物福利立法较为发达,其中有许多值得学习及借鉴之处,其中英国和美国较为完备。
1、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源自英国。1822年迪克马丁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案》获得了通过,这是英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整体利益,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此后,又于1835年、1849年和1854年通过了三项增补法案。
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一系列规定中可以发现,感性认识是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初始动因,其将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拟人化的立法模式;动物福利的立法目的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在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及精神需求双重原则指导下来实现,其中满足动物的物质需求是英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
2、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
美国之动物福利立法法例最早出现于1867年纽约州的《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其后各州均制定了本州的反对虐待动物法案。196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级大法《动物福利法案》,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宠物主人的福利,同时也为了保护试验动物的福利,后经国会修改,使其管制范围和目的有了很大的扩展,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美国的联邦级动物福利法律还有《二十八小时法》及《人道屠宰法》等。
总体来看,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全面调整方向不同,美国动物福利立法在调整范围上相对有限,并未对所有动物和涉及动物福利的相关环节都进行调整,因此被一些学者认为落后于欧洲。但是其基本立法基于本国现状及公众保护意识,立足于现实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一做法值得各国借鉴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了一些对动物福利保护有利的内容,1988年我国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的防疫福利问题;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我国还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了"动物福利"一词,要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动物福利法律发展相对落后,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缺少一部动物福利基本法且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律之外,其余相关规定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几部零散法律条文之中,缺乏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及与之相配合的相关体系。
2、动物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分类不合理
在我国,学界将动物主要分为两类: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且法律侧重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首先,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合理,目前世界上广泛承认的法学意义上的动物分类为:实验动物、经济动物、工作动物、陪伴动物和用于体育娱乐及展览的动物,我国的分类方式不能对动物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其次,我国动物保护如前所述侧重于野生动物保护,对于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非野生动物保护还较为欠缺。
3、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法律难以具体实施,执法、司法困难。
我国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十分抽象,原则性条款较多,且相关配套实施规则缺失,致使操作困难。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综观整部法律,大部分是都是原则性指导条款,几乎找不到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且这几十条原则性条款也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在这些原则性条款之下,缺乏相关的配套执行措施规定,致使虽有规定但实践性较差。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律保障制度
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动物福利法制发展之现状,及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存在的滞后性和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法制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对动物福利法所保护动物之福利边界作出界定
在对动物福利法作出具体构建之前,应当明确,我国应当在一个什么范围内一个什么程度上对动物提供相应保护。关于动物福利的边界,国际上通行的是五大自由原则:(1)动物享有不受饥饿的自由。(2)动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动物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动物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5)动物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在明确了这样一种动物福利边界的前提下,我国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构建才有方向,才能展开。
2、建立完整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英国从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及其福利的立法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有一部动物福利基本法,因此我国构建以动物福利基本法为首的动物福利体系是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重中之重。首先,构建一部动物福利的基本法,借鉴英国动物法理分类,将动物分成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等非别予以保护,将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共同纳入到动物福利法保护范围之内。其次,参照美国《二十八小时法》和《人道屠宰法》等,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一系列辅助动物福利基本法实施的适合我国现状的子法。
3、推动我国动物福利保护NGO组织的参与
NGO即非政府组织,其在许多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英国,动物福利NGO组织为其动物福利立法建设起到了重要推进作用,如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200多个分机构,在其影响下,英国动物福利立法日趋完善。我国也应当学习英国,鼓励我国动物福利NGO的建立与发展,使其在民间推动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及相关制度建设。
四、结语
甘地曾言:"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进步,可以从动物所受到的待遇来评判。"因此,从法律方面保护动物,进行动物福利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进步的重要表现,我国作为动物福利后发国家,应当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动物福利的实践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孙江等,让法律温暖动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常纪文等,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曹明德等,对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J],暨南学报,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袁倩倩(1987-),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比较与国际环境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