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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起源于教会法上的自陷禁区原则,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理论界承认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现状,转而向如何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承担方向努力,以期通过限缩结果加重犯的方式冲抵结果加重犯作为结果责任体现的消极影响。我国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具有总则不存在规定、行为和加重结果的特征、刑罚等特点,立法特点决定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限制因素包括:立法规范目的下的行为和加重结果限制以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下的刑罚限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