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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跨境破产制度,但是法律条文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操作性。VIE可变利益实体构架对中国的跨境破产制度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中心利益制度的引入使中国法院对VIE境内外公司的管辖权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VIE构架下跨境破产普遍关注的互惠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保护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存在的问题对管辖权和破产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存在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