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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设计上,作为该制度之策源地,美国公司法的规定最为详尽成熟。文章以美国法律背景,考察分析该制度的行使程序。在肯定一般程序的基础上,作者明确提出,在对异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赋予匆忙作出反对重大变更的异议股东表决权,让这些股东在经过审慎思虑之后通过积极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挽救自己作出的过错决定。